诉讼时效案例(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

其实诉讼时效案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诉讼时效案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诉讼时效案例(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

本文目录

  1. 土地纠纷实例100例
  2. 诉讼时效中断的简短案例
  3. 代位权诉讼经典案例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5. 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

土地纠纷实例100例

篇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例(235字)

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篇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例(251字)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篇三:农村土地纠纷案例(331字)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年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6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篇四:农村土地流转案例(229字)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诉讼时效中断的简短案例

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第一,权利人向有权机关和单位主张权利。第二,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第三,债务人自己承认或者认可债务。以上三种都会引起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举个常见的例子,甲借了乙钱,约定了一年后还,到期未还。过了三年多,甲才想起来找乙要,乙不给,甲起诉到法院,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甲要承担败诉责任。如果在这三年多时间里,甲主张过,就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诉讼经典案例

一、代位权行使的案例

2002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下称L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门窗加工承揽及安装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L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承包塑钢门窗工程。

合同约定:“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门窗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在第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3%),其余部分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2%)在第二年保修期满后5天内支付完毕”。

同年8月,上述工程经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

2005年11月,另外一家建筑公司(下称S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欠款**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在L公司的到期债权**万元;2006年2月,S公司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L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B公司不负有债务;2009年3月,S公司对L公司提出代位权之诉,要求L公司代为返还B公司欠付S公司的工程款

二、代位权行使案例分析

(一)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中断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债权具有相对性,则诉讼时效的行使自然也存在相对性,即仅存在于同一债权债务的相对方。

结合本案来看,S公司显然不是L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自然就不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一方。

因前述的诉讼时效及中断均具有严格的相对性,故直至本案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S公司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能代替B公司向L公司主张权利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L公司自愿履行除外),只有B公司自行主张权利方能构成时效中断。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能否构成时效中断?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2条:

“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非基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换言之,如当事人仅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却没有提起诉讼,也不能构成时效中断。

而本案中,2005年S公司的查封行为,虽然涉及到了L公司的到期债权,但S公司并未起诉L公司,因此,其2005年的诉讼仅构成对被诉方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影响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三)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全。

首先,笔者查阅了财产保全以及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与冻结案外人的到期债权做了严格的区分及不同的表述。

1、主体不同:前者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后者是针对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2、内容不同:前者是对当事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使之直接丧失财产的部分支配权(如不能转让、抵押等);

后者并不直接针对案外人的具体财产,而仅是限制案外人清偿债务,是对案外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冻结。

3、执行义务不同:前者在生效判决支持下,法院可直接执行而无须经的当事人同意;

后者,案外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对其的执行程序立即终止。

代为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是对方陷入诉讼程序并由此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代位权行使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在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实际行使中结合着参考,代位权行使的案例含有很多,但是不管案情如何不同其中的法律原理都是大同小异,只有掌握最根本的道理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破坏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

宅基地诉讼时效是根据民事纠纷诉讼时效基本一致有效期限为两年,宅基地原则上是谁申请谁使用。严励禁止私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来处理。涉嫌违规申请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经查证属实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获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OK,关于诉讼时效案例和宅基地诉讼时效案例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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