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官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人民网四川频道《法治长安》栏目:四川资深法律专家针对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以解答广大市民的疑惑。
2、成都晚报《消费者之声》栏目:报道维权、曝光奸商、揭发消费陷阱等消费领域内容,以帮助广大市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四川新闻网《法律知识》栏目:邀请四川地区的法律专家为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成都商报《维权先锋》栏目:以报道消费者维权热门话题、网络维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为主题,为广大市民开展司法维权提供咨询、解答和受理平台。
两参人员生活困难如何法律援助,由所居住地社区开具生活困难证明,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由中心根据情况而定是否法律援助。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在成都大学的领导下,在成都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以各种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及其它团体活动。同时,结合学校素质教育工作需要,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联合团委、学生会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1、向法律援助机构提起申请、并粗提供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受理;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办理条件:
1、成都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居民;
2、在成都市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3、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成都市居民;
4、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成都市居民;
5、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5、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
6、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2、《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3、《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成人社发〔2014〕66号)
二、提交申请和现场登记
申请人在村社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居住证);
2、1寸免冠照片1张;
3、填写并提交《个人就业登记表》或《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4、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社区(成都市户籍人员)或居住地村社区(非成都市户籍人员)
三、领证
申请人在审核公示通过,接到通知后到村社区就业服务点领取《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获取材料:《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社区(成都市户籍人员)或居住地村社区(非成都市户籍人员)
·办理费用:无
·办理所需时间: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2、《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3、《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成人社发〔2014〕66号)
条例:
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2.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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