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刑事拘留37天请了律师的问题,以及和因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请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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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此前回复的一问题,与此题类似,参见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侦察机关、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嫌疑人进行辩护。
虽说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仅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级阶段,仅仅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初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理等多个过程,直至法院判决。在这些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并非是绝对正确(即使是法院还有诸多被再审改判的案例)。在较长拘留、羁押期限内(这个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有多长,可以自行百度),辩护律师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可以取保的法定情形,辩护人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经过对全案分析,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会见检察官,并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争取在37天以内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羁押的必要性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还可以根据阅卷的情况,结合相关案情,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对证据不足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不予起诉。即使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辩护人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向检察官提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主犯从犯,是否有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这样能使被告人处在相对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为保护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做了相关规定:
如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律师?|056
作者:邹玉杰律师
不少人都会遇到这么一个让人特别纠结的问题——如何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律师?
也有不少朋友会问我这些问题,之前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一般的情况下都跟他们说:多找几个律师咨询,最后评估一下,哪一个更合适一点?
但是这种方式操作性极差,很难每次都能找到一个最合适的。
最近听了《罗辑思维》一期节目,有了一点启发。
罗振宇在节目里,讲了这么一个决策学的经典问题——
假设你经过一片西瓜地,只能走一次,不能回头,你怎么才能摘到整片西瓜地里那个最大的西瓜?
统计学家计算出来的最优策略是一个百分数,37%,什么意思呢?
就是假设这个瓜田一共100个西瓜,在经过前37个西瓜的时候,不要做决定,只做一件事,就是测量和记录它们每个的大小。在37个西瓜之后,如果接下来看到一个西瓜比以前看到过的那些都大,那就选择这个西瓜,这种情况下,你摘到最大西瓜的概率是最大的。
万维钢老师在《精英日课》第一季里,也曾讲过这个概念,并举了一个例子。
在万老师看来,找结婚对象也可以用这个37%规则。
比如一个女青年,从18岁开始找对象,设定的目标是在40岁之前结婚,那么根据37%规则,她的阶段分割点是26.1岁。
在数学家看来,这个女青年的最佳择偶策略是这样的。26.1岁之前是观察期,她应该只交往不结婚,但是必须要记住在交往的男生中间,自己最喜欢的是哪个。26.1岁之后是决策期,再结交新的对象,一旦遇到一个比原来认为的最好的那个还好,或者和那个人差不多一样好的男人,就应该马上把他拿下,和他结婚。
这个男人是最好结婚对象的概率,应该是最大的。
结合上述这两个案例,其实我们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也可以用这个37%法则,来提高找到最合适律师的概率。
比如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家属,想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律师,而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的律师有那么多,想在这么多律师里面找到一个最合适的,无疑于大海捞针。
那么,怎么才能用最短的时间找到最合适的律师呢?
用上述的37%法则,就有可能。
比如我们想考察20个律师,而20的37%就是7.6,四舍五入后就是8个,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见前7至8个律师的时候,只考察,不下决定,而从第9个律师开始,如果遇到比之前的律师更合适的,就要直接下定决心签订委托协议。
又或者你想在20天之内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律师,我们也要先做一个乘法运算,也就是20的37%,就是7.6,按照37%的法则,我们就应该在前七八天的时候一直考察,不做决定,过了这个时期,如果遇到比之前的最合适的律师,还要合适的律师,就要果断的下决心签合同、付费,让律师尽快介入案件,争取更好的结果。
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案件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二十四小时内要送看守所,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持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案件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开宗明义,有必要请律师,有必要请一个靠谱律师。律师靠谱不靠谱,主要可以看几点:1.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不是单纯机械套用模板,有没有仔细询问案情,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各个项目详细数目单独列明,替你争取最大权益了吗。2.起草授权委托书,有没有征求你意见,有没有仔细向你说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是不是只填写了全权代理,如果这样可以直接解除委托了,一个文书都敷衍还能好吗。3.开口闭口自己熟人多,暗示你超常规操作。如果需要借助外力,那还委托你律师干嘛?花钱委托你,为什么还要额外开支?4.代收法律文书后,是不是积极转交于你,是不是认真向你解读文书的实体、程序意义。5.是不是给你分析了案件的可能性,进行整体统筹。有财产有没有要求法官抓紧过付、抓紧拍卖、抓紧处置,没财产有没有要求法官尽快拘传、尽快拘留、尽快纳入失信名单。6.最简单的一点,为委托的案子跑了多少趟法院,打了多少个电话,跑了多少趟被执行人家中,去了多少部分查询财产。
如果一个律师基本这些做不到,我觉得就没必要委托了,还不如自己多跑几趟法院,你们觉得呢?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依我之见:本提问者叙述办案情节和办案程序是混乱的:
一一比如“刑拘五个月”,也就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五个月了,
一一而提问者又说“通知他到检察院”,既然犯罪嫌疑人仍被关在看守所,他又怎么从看守所到检察院?难道他飞出看守所吗?,或者你朋友又再犯“脱逃罪”到检察院吗?
提问者又问“去检察院”是什么意思?依我之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办案的公安机关依据管辖权的规定移送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本案极大可能是公安机关己经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会向有管辖权的对应的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就会向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最终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兄弟,咱俩差不多,我今年三十八岁,8年派出所,8年刑警,17年通过法考,18年拿到A证,之后又趁热打铁通过了公安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去年申领了公职律师证,现在依然在刑侦工作,想过辞职去创一创,但我比较内向,不太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怕是出去后不一定吃的开,没有那个决心,还是再历练一下,多干几个警种岗位,多结交朋友,攒攒人脉,等干满25年或30年,能提前退休看看有保障了,再做决定吧!如果你,家庭有保障,善于交际,有闯进,那就试试,不过开弓没有回头箭,还是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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