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未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偿,以及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但交了社保,无故被辞退,怎么培偿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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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国企,当辞退员工的时候,首先看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也就是工龄,赔偿标准则是每干满一年赔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是一整年的平均工资,例如你工作了6年,而每年月平均工资为6000那么辞退你的话需要赔偿你36000元整。
可以有赔偿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员工缴纳社保,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所以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是要按照员工第一天上班开始到最后一天的赔偿
听您的口气,关于补偿费的给付在您的手里应有有效的依据,问题只在于给付的时间问题。
多次看到类似的新闻,这些无良公司太可鄙!
不知您所在地是否有帮助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若没有,可找当地有心的律师提供帮助意见),你可咨询他们,请他们帮你向公司出具关于依法及时、限时给付补偿费的函;内容还要包括若不再限时履行,牵涉到利息和误工费赔偿的内容。你是有理一方,万一不行,就打官司,法院肯定会走依法调解的程序。
我是公司安环部门的,为了一个市级安全职能部门的无理上十万的罚款,说了多少道理没用,最后不惜冒得罪穿小鞋的风险,一纸律师说明函解决问题。
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诉劳动争议,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以二倍工资补偿劳动者,就这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完全可以;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过,不管是否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均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享有与正式员工的一切权利;如果自身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期间须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
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的。你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关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签订合同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在公司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员工第三次续签合同的时候才会变成无固定期限,不是员工想签就签的。
第二个问题是劳动者终止合同,只要是员工提出来的,就是没有赔偿的,只有公司辞退,才会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属于四十条规定情形,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多付一个月工资,再加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不属于四十条情形,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给您赔偿金.但如果您有三十九条情形则没有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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