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交通事故死亡必须走公诉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交通事故死亡必须走公诉的知识,包括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谅解,是否会追刑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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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事故认定书责任怎么划分的。
如果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民事赔偿能够到位,对方不会去法院起诉。如果民事赔偿不到位,对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但是也只限于民事赔偿。
如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这是不可避免的。
依我之见: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和法律来决定,死者家属是否谅解,不是公诉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必要条件‘’。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凡危害国家丶公共安全丶社会秩序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叫‘’刑事公诉案件‘’。
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什么呢?其标准就是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否确己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其‘’情节轻微‘’虽己构成犯罪,鉴于犯罪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又称为微罪不起诉)。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国现行《刑法》分类时位列于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和上述办案规定该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代表国家的检察院而非死者家属。假设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无证丶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设事后死者家属谅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法仍必须提起公诉,而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
三,可能有网友会问:根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案件,亦可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可以根据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我仍然要说家庭谅解请求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逃逸‘’情节主观上是故意的,量刑时法律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即必须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属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死者家属就即使谅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节恶劣丶后果严重,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仍须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起诉几率很小。
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一般都会提起公诉。交通肇事罪,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前科,出现的也不是重大交通事故,积极赔偿受害方或者受害方家属并且取得书面谅解书,一般都会判缓刑。
看到这一问题,让我想起了唐山“教科书式耍赖”肇事司机黄某芬!
开车把人撞伤了,没有当场死亡,七天后在医院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罪?
首先,致死致伤的结果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是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级,事故双方是对等的关系,比如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另一方无责任,或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则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结果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肇事者在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责或无责,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问题,假设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肇事者又是全责或主责,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开始只是受伤,7天后才在医院死亡,这种非当场致死的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其实,交通事故后是当场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
对于事后死亡的,法医可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也就是尸检,如果认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比如事故造成器官严重损伤,虽经抢救,人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期进一步恶化,无论是7天后死亡还是3年后死亡,死亡原因都是交通事故诱发的,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说一个案例:2015年,唐山赵香斌被撞成植物人,因为当时并没有死亡,因此肇事司机黄某芬并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院只是判赔了80余万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肇事司机黄某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年后,时间来到2017年,赵香斌死亡,其儿子赵勇请法医进行了两次尸检,结果都显示死因是“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赵香斌的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拿到鉴定结果后,儿子赵勇随即着手追究黄某芬的刑事责任,最终,黄某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8个月。而这一交通肇事罪的追究,距离车祸发生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由此可见,事故后多久死亡并不是影响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因素,死亡原因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所在。
当然,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诱因并非100%,死因可能有自身基础疾病的叠加,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交通事故诱因参与度在50%以上,同时肇事者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参与度不足50%,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样的道理,假设经尸检,死因是伤者不遵医嘱、放弃治疗、家属照顾不力等异常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肇事者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没有当场死亡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肇事者做出了积极赔偿,那么即便交通事故诱因在50%以上,一般也可以从轻,极大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相反,肇事者以没有致死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就像上文说到的黄某芬,以各种理由拒赔,那么从轻的机会就很小了,一旦尸检结构显示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大概率是实刑。
写在最后:综上,对于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死亡,并不能影响肇事罪的认定,无论是事故中当场死亡还是2年后、10年后死亡,只要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50%以上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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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解答:是否赔偿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所以,拒绝赔偿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1,交通事故中有人死亡,另一方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先看一下《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定义上看,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有人就不太明白,只要交通事故中有人死亡了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其实,并非如此。法律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很详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从这一款的说明中,我们可以反向推导出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交通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实上,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并没有规定拒绝赔偿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但是,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态度会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法院会给予一定的考虑。比如违法行为的种类,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情况以及肇事者的认罪态度等。
根据以往的处理经验,这类案件最好能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把民事赔偿事宜解决掉,争取拿到受害者家人的交通事故谅解书,这会为刑事判决争取最好的形势。
如果肇事人拒绝赔偿,并不意味着肇事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只是无法争取到法官的减免处罚,不能被判决缓刑,只能是实刑,判决多长时间,需要在监狱服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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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民事赔偿能够到位,对方不会去法院起诉。如果民事赔偿不到位,对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但是也只限于民事赔偿。
如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这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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