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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非法集资的标准
  2. 什么叫非法集资。为什么不让集资
  3.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4. 什么标准算集资
  5. 集体集资算是非法集资吗
  6.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7. 非法集资为什么犯法

非法集资的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什么叫非法集资。为什么不让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非法集资,通俗而言,就是指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募资。

第一,非法与合法的区别是什么?

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兑付危机,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只有一个,就是募资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看其是否兑付。募资行为违法,即便成功兑付,也会涉嫌非法集资;反过来,募资行为合法,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集资。

合法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如果单单谈概念,太肤浅表层,关键问题是,因为为什么这些方式合法,为什么有的却是非法的,必须从募资行为的一些关键特点出发来谈。这里面既包括企业的直接融资,也包括相关管理机构的代客理财,都有可能合法集资,也有可能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典型和最基础的罪名)最重要的四个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这四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

第二,非法集资的第一个关键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众集资。

企业向银行贷款是不是非法集资?

以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企业向银行借款,其融资的对象,只有一个,就是银行,即便是一家企业很多家银行贷款,数量也很难达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30人以上)。而且,即便某家企业真的向超过30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借款,也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这些银行都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属于特定对象,而不是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面向“公众”的集资,即,银行不是公众。

所以,企业向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融资,肯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这里包括了企业向银行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贷款等等,模式多样,但是关键点是,放款方式特定,也就是银行。

第三,那么更进一步的讨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集资属于面向公众集资?

答案是银行。

银行就是典型的、标准的、完全意义的面向公众融资、集资。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银行储户,银行面向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我们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不特定的公众。

但是为什么银行不算非法集资?从业务模式上看案,银行完美的符合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特点,这三个特点,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显著的前三个特点,但是,银行不符合前面所讲的第四个特点,也就是不具有“非法性”。

因为银行是国家唯一认可的,可以面向公众宣传、针对不特定的公众集资,还可以承诺保本付息(也就是约定利率)的机构,而且,他还是典型的资金池运营模式。不具有非法性,意味着银行拥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也就是集资的专门牌照,有牌照,就是合法的集资。

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没有拿到银行业金融牌照,却做着和银行类似业务的集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抢了银行的生意。

第四,公司发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还有一种融资模式也很普遍,就是公司发债,包括企业债或者公司债。从集资角度热压,企业发债有两种模式,一种非公开发债,一种则是公开发债。

如果是非公开发债,也就是发行私募债,一般是通过全国或地方性的交易所备案发行,其非公开的特定,就注定了其不会面向公众,就与非法集资有天然的界限,但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往往就会出在这种问题上。

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私募债的特点,第一,会有人数限制,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第二,会有合格投资者审查,也就是有起投点限制;第三,既然是债权,其提供的就是一种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其明确的约定了保本付息;第四,其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如果私募债发行中,突破了人数限制,忽视合格投资者审查,把起投点降低,导致投资人数远远超过了200人,加之其本身就天然的保本付息产品,就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类似的认定方法,也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和信托基金的发行行为,他们都是面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资者的融资行为,投资门槛很高,普通的公众根本没有机会投资,因此会与非法集资有着天然的界限和区别,如果发生类似机构被指控非法集资犯罪,警方或者法官核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和人数限制,这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点,而不是说只要发生兑付危机、资金链断裂就属于非法集资。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而对于公开方式发行债权的公司而言,其发行流程就不仅仅是备案,而是需要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才能发债。因为所谓的公开发行,就是直接的面向公众集资,而债券本身,是明确的承诺保本付息的,因此,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类似于银行,符合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点,但是因为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因此不符合“非法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企业是合法合规的面向公众发行债券(在我国就是上市公司发债,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多),就属于合法的融资;但是,如果绕过证监会,比如某些企业就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债券,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

第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其实民间借贷与前文所述的企业发债类似,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

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因此在该案件中就要特别注意资源和出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在何时认识?相关的事实可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相关反映。此问题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要证明,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证明,其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即便袭击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但是也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因此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诉人还需要,证明集资人使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比如在该类线下型民间借贷型的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指控集资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法,散布其集资需求,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种情形不同于常规思维中的公开宣传(比如大量问题p2p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时,其公开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网络宣传),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中流传而予以放任也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广强律所合伙人。

什么标准算集资

集资分为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集体集资算是非法集资吗

不算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两种犯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非法集资的手段、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所以区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集资为什么犯法

非法集资属于诈骗类罪,是犯罪行为,所以犯法。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关于什么情况属于非法集资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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