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加拿大是怎样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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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受到人们的关注,被受争议之处就是有关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
前几天我介绍了美国,法国和英国有关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法律形式,现在再来讲一讲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加拿大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这与英国和美国一样而有异于法国的大陆法,而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
但它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同之处,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
比如,在男性与女性的民事诉讼中,女性受到极为倾向性的保护;此外,例如类似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之间等民事诉讼,后者也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
这也形成了至今不变的游戏规则,除非后者(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前者(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即使在某些案例,后者并不有足够证据支持,法官虽然一般会判前者获得胜诉,但同时也会人性化地考虑后者的遭遇而不会使其付出较高的代价。
说明白了,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双方如果诉讼于法庭的话,丈夫如果败诉就可能是一败涂地甚至是一无所有,而妻子即使是败诉也不至于一无所有。
当然,并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会诉讼于法庭的。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是法庭见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在加拿大几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图分得更多的财产,因为几乎都是败诉告终(事实上,丈夫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律师劝说取消诉讼,因为这是一场几乎打不赢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图获得更多财产,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胜诉的。
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对于女性保护的明显倾向性。
一分为二财产分配其实也没有完全解决离婚的问题,因为加拿大离婚夫妇诉讼于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与分割财产无关,而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的问题。
而同样,这也是向女性倾斜的一场游戏。
一般情况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没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会判妻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的。
妻子拥有了子女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也获得由丈夫必须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了。
法官会根据丈夫的财务状况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个月支付子女赡养费。
而这笔开支是丈夫在财产一分为二之后的额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审裁方面看似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公平(没有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赋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赡养费了。
根据法律,离婚之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个人生活赡养费。
所谓没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为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工作,离婚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终生或者直到病愈可以获得工作能力为止的个人生活赡养费。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为照顾家庭而离开正式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而缺乏即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都被视为暂时无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获得对方支付短期的个人赡养费,多少由法官裁定。
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超过15年,则被视为完全丧失回归社会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则需要支付对方终生赡养费。
这个计算也是在一分为二的财产分配之外。
虽然看似这方面没有倾向性,但是由于现实中担当照顾家庭责任的多是妻子,因此这个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还是属于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们喜欢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来防止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这在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协议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认,虽然现在加拿大承认婚前协议,但必须在婚前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
但是,在婚前财产低于加币一千万以下的婚前协议几乎都不会获得法庭的批准,而亿万富翁们在婚前协议中列出太少的离婚赔偿条件也会遭到法庭拒绝。
此外,法律也规定婚前协议中的不可分配的财产仅限于属于投资和储蓄方面,在婚后用于生活方面的婚前资产仍然必须在离婚之后一分为二,比如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车,甚至是度假别墅,包括私人飞机和游艇如果被证实曾经使用于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为婚前协议不可分配的财产,必须列为离婚后一分为二的财产。
富人们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飞机和游艇被离婚之后分割一半的话,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这些财产都逃不过被一分为二的命运。
此外,加拿大还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离婚之后的金钱纠葛,同样也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倾斜的情形,比如无论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还是双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被逼搬离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的额外房租,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离原来的家之后不会遇到居无定所的狼狈处境,显然遇到这种状况的女性较多,因此这也被认为是对于保护女性的一种法律倾斜。
当然,自己主动搬离或者双方协议搬离则另当别论了。
一方有过错,另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此,一方如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提起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上的赔偿和物质上的赔偿。
你好!离婚案件,律师不接受风险代理,有相关法律规定。
1、律师费用一般案件在3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财产),具体收取多少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序酌情确定,如果遇到案件有特殊情况的,要另行协商收费。
2、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对分割财产的争议大小,按分割到财产的比例收费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加拿大是怎样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