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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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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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重大节日,中国人都会燃放烟花爆竹用来庆祝。燃放烟花爆竹这个传统已经在中国传承了几千年。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文明高度进步,住宅区越来越密集,公共场所越来越多,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场合越来越少。且燃放不当可能会引起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例如人身损害、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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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减少意外爆炸事件发生,保障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6年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且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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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经营和燃放。这就是为什么每逢新年,总会有不法商贩因贩卖没有许可证的烟花爆竹而被公安机关查处。该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燃放做出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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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最后一章是法律责任。该章节详细记录了对于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比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提示

以上就是本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认识,如有不足,还请多多指正。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系指点燃引火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产生声、光、色、烟等的各类鞭炮、焰火。第四条 烟花爆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限制燃放的原则。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并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由省公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由省公安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职工,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禁止孕妇、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检查员。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标准。

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认可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三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经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有独立的专用仓库区和专用仓库,其选址、建筑物内外安全距离、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专用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设专人保管、专人守护。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六条 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购货方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县、市(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省外运入烟花爆竹,购货方应当到省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承运方凭《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

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外,还应当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过境申报手续。第十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显示危险品标志、信号。第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不准同时载运旅客,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第二十条 装卸、运输、押运烟花爆竹的人员必须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安全常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邮寄的其他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确定的场(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

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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