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

安徽省哪年开始施行计划生育的?

1973年3月13日,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4-5年。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

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69号文件: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

1979年4月9日,“十二条”—-省革委会革发[1979]38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只声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每月给予适当奖励;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征收抚养费。

1981年6月24日,“十六条”—-《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四种人”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

1984年12月1日,《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施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九种人”及农村“四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婚后不孕,女方满35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不要求间隔三年);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划外处理。

1988年12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原《若干规定》废止: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十三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处理;省辖市的近郊,农村夫妻只生一个女孩,是否允许再生育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到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生育。

1992年9月13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实行生育证制度,无生育证生育的予以处罚。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8年1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9年9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取消88年《条例》第五条规定,即“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其收养”;“十二种人”可生育二孩;女方未满20周岁零9个月,男女未满22周岁零9个月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2002年9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生育条件规定基本不变,因公(工)致残人员再生育条件由“二等乙级”改为“五级以上”;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即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再生育间隔改为“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居委会的,其居民从改制之日起3年内适用农民的生育政策。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一览表时间生育一孩条件生育二孩条件具体适用政策1973年12月31日前不受早育限制不受间隔限制1974年1月1日至1978年10月25日间隔4年安徽省《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1973.3.13)1978年10月26日至1982年3月31日间隔3年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革发[1979]38号)(1979.4.9)1982年4月1日至1984年11月30日1、需审批;2、间隔3年;3、无原始审批资料的,只要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即可。(1988年12月1日首次提出农村独女户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1.5.9省人大常委会通过)(4种人可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9种人可生二孩)1984年12月1日至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至1992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或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无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生育即可。《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31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2年9月13日至1995年4月23日需审批(只要正式批准即可,不考虑加9个月问题;无原始证件的,查有存根也可。)1、审批(持有生育证)2、间隔3年3、2002年9月1日后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1992.8.30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5年4月24日至1997年12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5.4.2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7.11.2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6.6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2种人可生二孩)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1、依法领取结婚证;2、生育时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4.6.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

1988年10月30日发生过有什么大事

1988年10月颁布的法律法规共查到328条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暂行细则[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文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文号:———–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82305文号:昆政发[1988]2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德国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88]265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已修正〕[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化工部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工务函[1988]15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的税收优惠应严格按照我局规定执行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税务总局文号:(88)国税增字第0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82002文号:桂政发[1988]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82002文号:桂政发[1988]108号关于颁发《兰州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兰州市房管局文号:兰房管字[1988]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1988]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1988]1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1988]107号河北省耕地土壤保养办法(试行)[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发[1988]7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1988年10月29日]

颁布单位: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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