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交三审,其中的一块内容成为了近期市民热议的话题,对于婚前病史,是否应该告知另一半,如果婚后发现另一半隐瞒重大疾病病史,婚姻是否该维持下去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他们有着怎样的看法?

市民孙阿姨:我认为很有必要,像现在社会上比较混乱,性病啊又是一些其他的什么东西啊,应该要这样,这样对自己也是负责任。
市民朱女士:做呗,无所谓,都可以啊,检查一下嘛,检查之前还是先买个保险吧,万一要是有问题怎么办呢。
市民贾先生:我老婆跟我在一起,说句难听点,她之前男朋友都没有过,我的话,自己情况我也很清楚,也不是说经常在外面乱玩什么,所以我觉得没这个必要。
市民王女士:我觉得有必要,因为现在传染病很多,对吧,即使是你一直朝夕相处的人,可能因为我是一个比较保守的人,可能婚前没有一些检查啊因为现在真的是得病率太高太高了,而且检查检查不是说对双方不认同这样子,就是希望能得到安全一点吧,我觉得是这样。
受访市民中,半数的人认为,在结婚之前应该进行婚检,也应该如实告知另一半,有三成的人认为,只要双方足够了解,就不需要进行婚检,另外两成受访市民认为,是否婚检无所谓,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
记者随后来到了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婚前保健科门可罗雀,妇女保健科主任徐静告诉记者,自从2003年,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代后,前来医院做婚检的市民越来越少,2018年全年只有12对情侣到医院做婚检。
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主任徐静:我们婚检主要是查,想查出哪些疾病出来,主要是影响结婚的这些疾病,比如说我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比如说有家族史啊,婚检我们不是说简简单单地给他开个化验单,我们要问病史,这点其实很重要,一些家族史啊,这些都会问出来,还有的就是一些指定的传染病,主要是一些性传播疾病。
徐静说,婚检过程中,会通过检测血常规、肝肾功能、国家规定的三抗等项目,同时通过对被检查者的询问,了解过往病史和家族病史,多方面检查,才能发现会严重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包括性传播疾病、精神疾病等。徐静认为,出于对家庭的考虑,情侣在结婚前,最好进行一下婚检,但是她也坦言,即便是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者患有严重影响婚姻的疾病,出于患者隐私的考虑,他们也只能告诉患者本人,并建议患者本人告知配偶。
江苏大学附属四院妇女保健科主任
徐静:如果一方有恶意隐瞒的想法的话,我们也很难去强迫他,所以我们现在没有办法,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我们只能说,跟他的配偶讲,就是你的配偶这边查出来有点问题,至于什么具体的问题,我们不大好说,建议你去跟你的配偶去沟通。
在目前提交三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那这条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呢?
对此,律师王坤表示,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该有另一种情况可以允许撤销婚姻。
律师王坤:另外一种更重要的情形就是欺诈,这次将隐瞒自身的重大疾病,这样的一个欺诈行为,明确地在草案当中规定,可以去撤销婚姻,既是法律逻辑所需要的,同时也是实践当中需要的。
那规定必须告知配偶自身的重大疾病,是否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呢?
王坤认为,配偶属于小范围内的特定人员,和隐私权的广泛扩散情况不同,同时,告知行为发生在领结婚证这样的特定时刻,也不符合隐私权直接造成侵害的问题。
同时,王坤也表示,获得了患者疾病隐私权的另外一方,不管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违背了这个责任,就涉嫌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立法,保障公民的权利。
结婚合法年龄是几岁结婚合法年龄规定多少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做修改,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三审四方面修改
相较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
一是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其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二是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三审稿吸纳这一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关于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此前的相关规定。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三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