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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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反垄断法的正当性依据

一、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经营者垄断的法定正当性的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

二、两个建材厂家联合固定价格能告他垄断吗

1、按照垄断的特征,就是指在生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的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这个就是属于垄断行为。因此,这两个建材厂家联合搞固定价格的,就属于一种垄断了,那么你就能够告他价格垄断。

2、最后,你要是没办法确定那两个建材厂固定价格的行为就是在搞价格垄断的,那么你可以先找个专业的律师给判断一下。要是律师那边也确定是价格垄断行为的话,那么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去收集他们垄断的证据,最好就是联合其他权益也被受伤害的人,一起去法院把他们告了。

三、反垄断法第16条内容

1、第十六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3、(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4、(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5、(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四、垄断认定标准

1、判断市场是否被垄断的最主要标准是市场份额。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就认为市场是处于垄断状态。

2、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

3、不能简单地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认定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知识判断的过程。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垄断行为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合理分析规则的运用对垄断行为认定是必要的。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对于垄断行为认定具有界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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