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有哪些(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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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有哪些(执行异议)

一、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1、本题所称的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该《规定》共32条,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司法解释全文

1、执行异议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3、执行复议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异议和复议

1、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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