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呢(行政复议对民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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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呢(行政复议对民警的影响)

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2、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四、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复议法无法一一列举。

二、行政诉讼后还能进行行政复议吗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案件的区别

1、很好区分,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实施的一种处罚行为。

2、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3、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4、(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5、(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四、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的对象应该是谁是原复议对象,还是复议机关

1、根据法律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复议机关由于怕当被告而对违法行政行为也不愿作出改变的现实问题。

2、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虽然被诉的行政行为既有原行政行为,又有复议决定,但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为,而非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裁定什么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行政复议机关与法院有何差别

1、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是行政法律及行政法规。

3、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只有一级,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而法院是二审终审。

4、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可以调解,而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5、行政复议机关不收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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