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吗(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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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吗(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为什么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2、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

3、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4、这就意味着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不可能执行完毕,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允许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将导致债权人既不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公司破产原来签订的房产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公司破产不会自动导致已签订的房产合同无效。房产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包含了适当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合同可能仍然有效。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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