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价值和意义(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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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价值和意义(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价值

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⑤。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是指其对国家、社会及个人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作用。从法的价值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考察,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主要表现如下:

1.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同样也无权利。事实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对任何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权利(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矫正和修复,而且使法律赋予各社会主体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保证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实现。

2.行政公益诉讼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不仅需要体系完备的规则,而且还需要解决社会冲突的各种制度、方法和技术,而这些制度、方法和技术则依靠法律来支持。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处置国有财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往往无人享有诉权;或虽享有诉权,但由于违法行为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怠于起诉;或虽有利害关系,但由于违法行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受害人不愿意付出较高的代价单独起诉。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蒙受损害。而依据现行的诉讼制度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是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3.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民主和自由权利实现的有利保障。尽管我国宪法了公民的许多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这些权利未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如果没有立法为其提供选择的机会,公民的权利也将无法实现。通过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并提供相应的途径,不仅能使公民所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能够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也能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消除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因素。

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加强行政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建设。“没有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就等于一句空话。”行政公益诉讼能把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实现司法权对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全面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弥补现行行政监督机制的不足。

5.行政公益诉讼是提高法律效益的有效手段。法律效益是指法律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的一种投入和产出比。即以最少的法律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法律效果或以同样多的法律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行政公益诉讼在提高法律效益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可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事后惩处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将私权利监督公权力引入正当的法律机制,赋予一般公众就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形成人人参与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司法监督体系覆盖面的完整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行政法的公益性特征

1、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诉讼对象的公益性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特征,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尽管一般行政诉讼的判决在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产生影响时,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一般行政诉讼的性质。相反,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影响时,也会对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其公益诉讼的性质不会因此而改变。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利,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正、公平。

2、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因为公权受到损害,则受到公权关怀的每一个主体均会受到不法行为的间接侵害。在某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还是受益者。因此,仅仅依靠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来监督行政行为是很不够的,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损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诉讼影响的前瞻性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又一个特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事实为依据,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判决,则并不要求损害事实一定发生。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的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和较强的社会前瞻性。

在私益诉讼中,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法定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民个人一般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四、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一)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2、民事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3、(二)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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