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跨年发票怎么入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跨年度费用单据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本年度收到的费用票据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譬如一次性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本年度的费用票据没能及时在本年度取得,需要在以后年度取得入账。对此会计分录如下:例:企业2016年度发生费用支出15万元,因为未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1月份付款后才取得正式发票该笔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150000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暂估成本150000次年,该单位付款后取得发票,首先冲减上述凭证,重新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150000(红字)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暂估成本150000(红字)借:管理费用150000贷:银行存款1500000扩展资料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当前,企业因为拖欠款项或债务纠纷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相关税法已经给出了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极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我的暂估商品是一直挂着还是要一定冲回?不用冲回,否则你的成本与收入不符合匹配性原则了。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税务在处理暂估入账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费用发票可以隔月入账。入账后对本月利润有影响,减少本月利润。一般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所以只要不在季度最后那个月,对所得税就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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