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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病不能参加庭审,可以申请延期的,但能否批准由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审正常在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如特殊情况,可以延迟,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作出终审结果,如特殊情况,经髙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迟。正常没有再审
1、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3、(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4、(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5、(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6、二、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抗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本案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9、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1、(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12、(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13、(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1、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4、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6、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7、(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8、(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9、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0、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11、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2、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4、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15、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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