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农民的土地村里有权收回吗的问题,以及和2021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改革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首先,耕地是看是否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了,地就不再续签承包合同,所以有些孩子考大学去了城里,家里分地时就没有了。
2、其次,已经分配的宅基地,上面有你的房子,所以地不会收回,因为房子在地上,不可能分开,只要房子在,地的使用权不变。但是不会给户口迁移的人分配新的宅基地。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国家早有定论。最近国家在所有的新闻媒体同时又重申了这项政策。别说是吉林省,就是在全国,国家也不会收回已经承包给村民的土地。请问,你何出此言?为何又有此疑问?
根据农村承包荒山自留山和土地的文件,不论是自留山也好土地也好国家都有具体要求,承包期限长短和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继续再续多少年,应该是再续包三十年,那么2021年农村自留山使用权村里是无权收回集体,因为承包合同又继续承包三十年,村集体无权收回自留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也就是说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法定的,村委会无权收农民的土地。
2、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承包方的农民,分别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注意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承包方违反了,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
3、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注意第二十六条,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总的来说,土地承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村委会无权收回农民的土地,除非农民有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为。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如果承包合同到期,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是否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4、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农民的土地村里有权收回吗,2021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改革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