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票据法17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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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票据法17条司法解释)

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1、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2、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3、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二、201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1、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2、(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3、(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6、(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7、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8、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0、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11、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12、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13、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5、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16、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17、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8、(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0、第十二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21、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22、第十四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3、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4、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25、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7、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28、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29、第二十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30、第二十一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涉外法学什么

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涉外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文书、涉外诉讼与仲裁、涉外民商法案例研究、涉外民商法综合实训课、对外函电及国内商务公文处理、比较公司法、比较金融法、比较环境法学、比较律师制度、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实务等。

四、华东政法大学英语涉外法商是法学院还是文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英语涉外法商是华东政法大学二级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英语涉外法商凭藉该校雄厚的法学教育优势和地处国际大都市上海的有利条件,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国情出发,以培养外语与法律复合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下列办学宗旨:

1.在教学中强调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的教学、法律专业教学、计算机应用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

2.为国家重要机构及重要涉外部门/为国内律师行业及为国际、国内大企业输送高层次人才;

3.全方位培养毕业生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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