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以及和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第一条为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3、第三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4、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5、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6、(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7、(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8、(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0、(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11、(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2、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3、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4、(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5、(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17、第六条收养登记机关发现收养登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向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8、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确认当事人之间收养关系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19、第八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0、第九条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干涉,不得泄露收养秘密。
21、第十条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经公证证明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和收养关系公证。
22、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23、第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4、第十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5、(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6、(二)夫妇双方的总年龄不满49周岁;
27、(三)夫妻共同到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办理;
28、(四)被收养人是有特殊困难且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9、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30、(一)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1、(二)要求被收养人的书面申请书;
32、(三)能够证明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有效证据;
33、(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4、(五)民政部门查找弃婴、儿童福利机构的介绍信;
35、(六)查找弃婴、儿童来源的公告;
36、(七)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签订的
1、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收养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收养关系的建立、效力、解除等方面做出了最新规定。其中,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程序和形式、收养关系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2、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养关系的保护措施等。总体来说,新规定更加注重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同时也更加规范了收养程序和形式,为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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