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9条(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收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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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9条(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收藏编号)

一、云南省城市道路停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昆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三条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和其它专用泊位。收费停车泊位为实线线框,其余泊位为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

第四条凡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的设置,应根据交通状况及客流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八条不得在以下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六)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部位和单位门前及其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第九条收费停车泊位仅供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候客。

第十二条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应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出具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员可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鼓励和提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宾馆、饭店、商场、医院、风景名胜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仅供本市城市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并无偿使用,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五条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按位停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离开,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五)进入出租汽车停车泊位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体。遇有乘客搭乘,不得拒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泊位用途的,须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带标志,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除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外,可以强制拖曳车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和清障费。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城市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并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可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因停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明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事故的责任进行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在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适用本办法。未按本办法批准设置的,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进行清理整顿或取缔。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云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87条

1、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对2008年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补充和完善,修改的条例在非机动车违法、超速等方面,制定了更细致的处罚措施。

2、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3、(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4、(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6、(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7、(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5、(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有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云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1、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出租车上下站,在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地点施划出租车停靠站。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出租车上下站、停靠站。

2、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以及其他营运客运车辆在城市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停靠站,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云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1、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3、(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4、(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5、(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6、(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8、(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五、202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2021年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出台。

2.这是因为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运输行业,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条例内容包括运输许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方面,旨在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此外,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也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六、云南省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5、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以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

8、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0、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1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告、通告等。

12、每年五月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13、第七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七、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2.这是因为云南省作为一个地方政府,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信用积分制度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以促使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例如可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提高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等,以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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