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的问题,以及和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1、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其中,要求成员最低5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如果成员比较多,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2、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4、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7、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8、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9、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
10、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
1、设立农民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⑤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⑥住所使用证明;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2、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各种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受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种文件材料属实、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及时向设立申请人颁发证明,并将证明以及登记的有关情况作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会收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在登记机关受理之后的2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和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