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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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定)

一、收养法何时颁布的,如何认定之前的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睦,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

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于《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诸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二、涉及事实收养的案件怎么处理

根据情况,协商处理。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人长大,尽可能地不要离开长期生活的养父母家,但也要求认可生身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发生纠纷,根据那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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