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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企业不一定设立工会,公司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39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工会只有协调权没有裁决权。企业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员工可先通过协商索要补偿,也可通过工会协调解决,如企业依然拒不支付。员工只能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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