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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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一、不予立案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1、不予立案如果发生在法院系统不用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法院审查后有两种情况:

2、一是退回材料不予立案,二制作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办法:

3、一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立案,二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予立案如发生在行政机关系统,申请立案人就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1、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2、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1、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2、(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3、(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4、(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5、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6、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哪个机关为被告,由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复议机关审议复议案件一般不用调解对吗

阐述: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仅限于特定的案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调解;二是即便是属于特定的案件,也未必进行调解,是否调解,其决定权在行政复议机关;三是必须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后有什么流程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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