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有哪些和专利权质押注销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专利权质押注销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物权法及各地方陆续出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政策,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积极支持态度,法律层面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
1.质押物选择。目前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质押物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且对质押物本身法律状态、产业化程度、剩余法定年限、收益等有一定的要求。
(1)专利必须是发明专利、其次是实用新型专利,单项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贷款。
(3)用在同一系列产品上的若干专利因其关联性较强,一般情况下需要全部质押。
(4)失效专利和法定保护期低于3年的专利不符合质押条件。
(1)有至少连续使用3年以上历史,未使用或使用年限很短的商标不可能获得贷款;
(2)最好是取得省著名商标或者是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
(3)除主商标之外,企业注册的其它与之相关联的防御性商标、联合商标也需要一并质押。
2.质押方式:信用贷款,以专利权、商标权设定为单一质押物,或以知识产权和部分固定资产设定为组合质押物。
3.(质)抵押率。知识产权质押比起以不动产抵押,获得的贷款递延率较低。从以往操作过的案例看,一般抵押率平均维持在评估值的30%左右。
4.贷款期限。知识产权质押一般只提供低于3年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还必须履行质押登记手续,国家商标局变更续展处负责商标质押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质押登记。
6.贷款机构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由于观念、审批权限、体制及经营机制的差异,对此项业务的开展态度、积极性也不一样。一般讲,商业股份制银行如中信、光大、交通及地方商业银行等较国有四大控股银行较为灵活。
7.评估机构的甄选。由于知识产权评估难度较大,对机构的专业要求较高,地方评估机构一般不具备评估此项资产的实力,报告质量及权威性普遍较差,银行对此类评估工作指定本地机构来完成稍显勉强,同时对企业本身今后发展也会不利。目前聘请北京、上海异地专业机构评估较为普遍。
8.五方联动质押平台;必须借助于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协调好银行、企业、评估机构、担保公司四者的关系,建立一套质物筛选、风险把控、资产处置的对接平台。
1、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3、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4、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6、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7、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8、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9、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0、(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11、(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12、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3、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14、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15、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16、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7、(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18、(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19、(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20、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21、(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2、(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23、(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24、(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25、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6、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27、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28、(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9、(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0、(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31、(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32、(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33、(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34、(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35、(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36、(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7、(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38、(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39、(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40、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41、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42、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43、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44、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45、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46、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7、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48、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49、(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50、(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1、(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53、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54、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5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56、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权质押是需要登记备案的,而且专利权的拥有者还必须要拿着所有的材料到专利局去办理并登记才能够让附带的质押权利生效,而当事人需要拿着的材料除了最基本的申请表以外,还必须具备证明这个专利属于自己的证明材料以及许可质押的协议等。
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有哪些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