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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严禁违反规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第二条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第三条严禁在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劳动能力评估及病残鉴定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第四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借用、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或参加罪犯亲属安排的吃请、娱乐等活动。第五条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场所或违反规定允许罪犯使用通讯工具、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第六条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违反规定发布、传播反映监狱工作的信息。第七条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第八条严禁参与非法借贷或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第九条严禁参与赌博或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凡违反上述禁令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职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监狱法》以国家法典形式,确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和职权。强化了人民警察的执行保障。《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和对罪犯进行改造活动中的职权有近30条,监狱人民警察主要职责有:
管理监狱即对监狱的人、财、物等各项事务的管理活动,监狱人民警察承担依法管理监狱的任务,具体包括:依法管理罪犯;依法管理监狱的土地、资源和财产;管理监狱的设施和装备;管理监狱的政治工作和人事、财务等行政工作。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根据《监狱法》第14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r>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因此,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必须认真做好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吞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搞超体力劳动等。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离监探亲等手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准使用罪犯干私活等。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禁止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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