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听证的基本原则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听证方式,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听证的基本原则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听证程序是一种行政法律程序,一般是在行政机关对某个事实或者行为做出行政行为前,就该事实或行为进行征求意见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以下是听证程序的一般流程和原则:
1.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进行听证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中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听证的目的和性质,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证据收集渠道和权益保障。
2.成立听证小组:行政机关在听证时需要组成听证小组或由单个听证员,便于对准备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维护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确认证据: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可以引导当事人阐述个人意见和证明材料,以及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等。主持人应负责审查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保证证据来源的真实合法。
4.对事实进行分析:听证小组对听证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依照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原则,提出意见和结论。
5.决定行政处置:根据听证小组的陈述意见和结论,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处置,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书。
总之,听证程序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事实查明和依法处理等。该程序的实行将保护当事人的诉求权利和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信任
1、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2、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4、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5、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6、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等。
7、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8、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9、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10、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11、第七条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12、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13、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14、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15、第八条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16、(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17、(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18、(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19、第十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20、(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21、(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22、(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23、(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24、(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25、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26、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27、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8、(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29、(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31、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32、第十四条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33、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3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35、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36、第十六条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7、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38、第十七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39、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40、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1、(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42、(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4、(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45、(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46、(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7、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8、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49、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50、第二十三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51、(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52、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53、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54、(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55、(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56、(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57、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58、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59、《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0、(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61、(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62、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63、第二十七条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6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65、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66、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67、(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68、(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69、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70、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71、(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72、(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74、第三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75、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76、(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77、(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78、(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79、(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80、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81、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2、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第三十六条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84、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85、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86、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如下:
10、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二、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11、《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2、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13、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14、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15、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
16、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听证的基本原则和听证方式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