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作用有(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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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作用有(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一、行政判决书结果与诉讼申请不一致,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救济途径,行政主体在该诉讼中是指被告,因此没有起诉权。另外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不享有反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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