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数限制(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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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数限制(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几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复数只能是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制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知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道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全文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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