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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可以的.
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给接收医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如果符合非营利性机构条件,可以申请非营利机构资格,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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