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标准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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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区制定了《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镇乡和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人员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县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上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上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布,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一)。
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1.5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一)。
第九条依照第七、八两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两季;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二)。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规定补偿标准补偿。其中,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详见附三)。
(一)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种类、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或有其他合法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农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按实际计算.按规定标准补偿。
(三)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建迁、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枪栽的农作物、花草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具体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和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审计部门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事)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8%-2%补偿;
(二)被拆迁单位搬迁后新征(占)用土地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国家的有关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补偿。超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支付。
(三)被拆迁单位因拆迁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由征地单位发给被拆迁单位在岗非农业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15-25元生活补助费.
被拆迁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不得无故拖延、阻挠。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拆迁征用,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七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男性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八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原则上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单位安置等办法。
(一)对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下的农转非人员,实行单位安置或单位安置。实行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组织就业和安排生活。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签订自谋职业的,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自谋职业安置对象。
(二)对男星年龄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自谋职业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对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男性年龄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满55周岁及55周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实行退养安置;签订退养安置协议,退养安置协议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退养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对征地范围内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以及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年龄18周岁以上的在校农转非人员属生活补助安置对象,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产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三条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五保供养人员属民政安置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办法规定安置补偿。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中对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以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对未农转非人员以自建住房的方式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安置合同经公证后,并在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7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达到或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补偿外,对原住房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并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
(一)源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建房成本价价格购买:
第二十八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性用房与住宅一并计算,并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实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并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方可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征地范围内持有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
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150-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按未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择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
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干部、城镇职工居民等非农业人员,且在城镇人均住房已达15平方十以上面积的,只按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第五重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自三十四年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按照四川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各地区政府陆续发布了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那么2021年四川省危房改造补贴多少钱?
一、合江县
2021年8月11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2021年合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C级10000元/户;
2.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D级30000元/户;
3.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低保边缘户C级10000元/户;
4.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26000元/户。
二、马尔康市
2021年8月11日,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马尔康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21年马尔康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补贴标准分为维修加固和原址新建两类;
2.维修加固统一按15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3.原址新建统一按30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三、泸州市
2021年7月1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21年泸州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25000元;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每户补助20000元。
四、高县
2021年1月19日,高县财政局发布了《高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高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其他三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补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标准为C级危房13000元/户,D级维修加固20000元/户,D级新建22000元/户;
2.非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为C级危房5000元/户,D级维修加固8000元/户,D级新建13000元/户。
五、筠连县
2021年1月19日,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筠连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筠连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D级重点对象按20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2.C级重点对象按13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3.一般户按8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导读:棚户区改造年年是攻坚战,年年都在开展工作,每个地方都在响应号召,然而很多咨询的老百姓一直说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但是补偿只允许货币补偿,那么,我们要有疑问了,既然是棚户区改造,为什么只能是货币补偿?为什么没有产权置换?不难想象,这很明显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进而商业开发用地。那么,到底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具体流程又是什么?补偿尺度又是什么?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一说!
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严格意义上讲棚户区属于政策并不是法律规定,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年久失修房屋集中区,小区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均,斜路、死路、交叉路太多,房屋结构简陋,抗震、防火、防洪性很差,居住严重拥挤,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道路泥泞、无任何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集中居住地。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棚户区特点:居住容积率大、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房屋年久失修。这也是我们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指出: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公益事业的定义。
二、什么是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流程
1、国有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bjybcp
(1)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3)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5)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8)房屋评估;
(9)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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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土地上房屋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各部委最高院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1)公布拟征地公告;
实施单位:区县级主管部门;内容:拟征地项目、四至范围、补偿方法、安置途径、评估机构的选择等等。
(2)入户调查
调查:土地及房屋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等。调查后签字确认人手一份。
(3)听证会
红线范围之内的权属人参加,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报批征地批准必备手续)。
(4)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5)做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内容: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事项。
(6)开听证会
内容:讨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上报市县区政府,并报省或者国务院备案。
(7)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棚户区改造补偿尺度
1、国有房屋
货币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产权置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优先原地回迁,并拆一换一,即拆你一平米还给你一平米。
2、集体土地房屋
货币补偿:
因棚户区的特点,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价值高,假如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地分开补偿的话,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水平。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因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均价)计算。
产权置换: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原地回迁1:1。
棚户区改造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法律制定的流程和补偿尺度是一种约束力。老百姓不懂法律不要紧,莫要盲目去任从,听之任之,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做到心中有数。
这个是按照《成都市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保补贴标准》严格审核、执行的。而且每一个时间段被征地的失地农民,社保补贴标准不一样,领的社保金也不一样。
有两个同事,一个2000年征收地农业人口,上班还买了社保,2015年办理退休时只有800元/月。另一个同事2013年征地农业人口,已经50岁直接办理退休金,每月社保退休金2400元/月。天差地别。
2021年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按照票据确定医疗费
二、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三、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年龄60岁≤X≤75岁22368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年龄60岁≤X≤75岁7895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六、误工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八、交通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十、营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505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1505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15050元/年×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
成都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青苗亩1330
藕亩1000-1500
高笋亩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鱼塘亩4000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亩3500普通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集体公用蓄水池亩2700承包人加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鱼的损失
亩2200普通围堰、含鱼的损失
木本花卉株0.5-60零星种植
花卉草本亩3000-6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木本亩5000-8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药材草本亩3000-6000
木本亩5000-8000
苗圃亩1000-3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果树(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续附表一: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葡萄(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14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7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5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草莓亩1000-2000
食用菌平方米7
单作侧耳根亩1000-2000
竹子根1.5离地50厘米高,直径3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30离地100厘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10离地100厘米以下,直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附表二: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楼房平方米220-300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瓦房平方米红砖200,土砖170
草房平方米红砖150,土砖120
玻纤瓦房平方米红砖110,土砖90
棚房平方米30-40
粪池立方米20红砖,石板浆砌的
钢管井口300废井不补偿
粮仓个100
灶个100双眼灶100,单眼灶减半补偿
畜圈个80
红砖围墙平方米20抹灰
10不抹灰
混凝土晒坝平方米15-20根据厚度浮动
沼汽池口600废池减半补偿
大头菜池立方米40氨水池按此标准执行
化粪池立方米100
食用菌类消毒灶立方米40含灶
饮用水井口600废井不补偿
水塔立方米100农房屋顶的畜水池按此标准补偿
坟墓座400《文物法》界定的古墓除外
土陶窑座2000废窑不补偿
附属房屋平方米30-40种、养植及其他三产业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
空调移机费个壁挂式100,柜机200
杆管线、水系恢复费由主管部门核定
电话、宽带网移机费及光纤、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附表三: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农村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全框架混
凝土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90-350层高超过5米的全框架混凝土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砖混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20-300层高超过5米的砖混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红砖瓦房平方米200
土砖瓦房平方米170
红砖草房平方米150
土砖草房平方米120
玻纤瓦盖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150
玻纤瓦盖平房平方米红砖110
土砖90
临时棚房平方米30-40
备注: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附表四: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详表
类别单位规格标准(元)备注
奶牛头产奶牛1500只针对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养殖专业户。养殖专业户依法批准的牲畜圈棚根据其结构按本办法附表二中规定的标准补偿。
育成牛1000
当年母犊500
奶羊头产奶羊100
育成奶羊40
蛋鸡只四个月以内的3
四个月以上的10
肉鸡只2-6
猪头50斤以上的10
50斤以下的20
种猪(公、母)150
鸭只成鸭3
幼鸭1
鹅只成鹅5
幼鹅3
兔只成兔4
幼兔2
关于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标准有哪些规定,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