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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应理解为60日,不能理解为60个工作日。60日内,包括休息日。
有时效。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不可以。信访机关针对信访人给予的信访答复,原则上不可诉,但并非一律不可诉,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信访机关通过信访答复形式,直接把房屋确定归李四所有,对张三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信访答复不服的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可以行政诉讼。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行政机关还没有答复或者未作出正式决定,但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其诉讼请求,并且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可以作出判决。同时,如果申请人不进行行政诉讼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要求其至少要等待被诉行政机关答复或作出正式决定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才可以提出起诉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行政诉讼是更加适时适当的做法。
60天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依程序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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