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问题?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有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1)肯定说,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虑,再保险人于赔偿原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学者周玉华也同意这种观点。
(2)否定说,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讨论前提是,所有的再保险合同,不管是财产再保险合同,还是人身再保险合同,均无一例外地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
从理论上来说,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笔者认为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形成的债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
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疑应当具备一般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四个基本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
(4)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
但由于再保险合同的本身的特点,使得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也就具有特殊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
再保险承担的风险为原保险人对于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人仅以原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发生为保险事故。所以当发生原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时,再保险人应当对原保险人为给付。再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再保险人填补原保险人之数额,...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享有。
1、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而产生赔偿债务,而第三人由于侵权或违约而对被保险人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这两个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被保险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人享有分别的、独立的请求权。保险人和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债务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且只是偶然联系地在了一起,并由第三人承担终局责任。在保险人作为债务人之一清偿债务之后,债权并没有实质消灭,被保险人的债权因转让而相对消灭,保险人取得实质债权,即获得保险人向终局责任人(责任第三人)追偿的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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