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什么特点和作用?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什么特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的问题、关于身体权是否是独立人格权,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速明显。据《北京市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03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2562件,2004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5488件,2005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8008件,2006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8130件。我们这里的“人身损害”中的“人身”是指生命、健康、身体权,与《民事案由规定》(是按照《民事案由规定》的分类进行统计的)中“人身权”的“人身”不太一致。所以要想全面了解北京市“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额,还需要了解特殊侵权的案件数额。但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额是逐年上升的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类型日趋多样化。除有打架斗殴及相邻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财产分割、继承、离婚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受害人,应如何才能在诉讼中及时获得有效的赔偿呢?
以下华律网小编结合法律与实践,就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一些提示,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
首先,受害人作为原告,被告就是侵害人;其次是被告作为侵害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何种后果?要准备这方面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尽量留下在场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侵害事故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
身体权是否独立人格权
身体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既有法律的依据,又有客观的依据,是不容怀疑的。依据理由是:
第一,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一是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末段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二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次提到“侵害他人身体”。从宪法,到民法,直到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给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确认公民身体权,并非我国独创。是在《德国民法典》问世之时,就宣告了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在我国封建社会末期,清朝统治者编修《大清民律草案》时,在其第955条、第960条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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