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按照什么规定办理?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哪些下条件、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什么特征,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什么特征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先例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流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实际上是对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在主体资格上的限定:一是作为行政复议和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谁的权益,谁才有资格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必须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复议案件都必不可少的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复议活动。因此,申请人...
(1)听证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各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2)听证应由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员。听证主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主持人。听证可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3)复议机构应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复议参加人。
(4)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复议参加人身份、告知复议参加人的听证权利与义务。
2、复议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员以及记录人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申请其回避的,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3、听证开始后,应首先由...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
2.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其优点是权责明确,易于落实,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它...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其优点是权责明确,易于落实,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它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应受理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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