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期限吗为什么?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期限吗、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消灭的原因,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地役权的期限
3、 地役权的取得
4、 地役权的取得消灭的原因
地役权的期限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期限吗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是指依据设定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实现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力.
地役权的取得分为设定取得和法定取得两种.
设定取得就是说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设定;法定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
地役权的取得消灭的原因
一、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二、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地役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地役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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