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抵押权消灭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抵押质权与留置权、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为什么抵押权消灭而留置权不消灭、对于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对于留置权该如何去实现,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
4、 对于留置权该如何去实现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
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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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为什么抵押权消灭而留置权不消灭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里所指的抵押权,应包括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并不要求留置权人对被留置物上是否已设定抵押权进行考察,即不以留置权人出于已知,恶意为否定留置权优先效力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并不以其善意为必要。
因此,在此认为本条所规定第三人原则上为善意第三人,但不能排斥存在例外情形。并且本条所指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并非只能基于善意取得方可阻碍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对其产生对抗力。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
对于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
一、对于留置权该如何去实现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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