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可以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停产可以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同时享受两项所得税优惠需要哪些条件、企业统借统还利息怎么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国债的所得税如何处理,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问题】
企业停产半年以上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如允许,有什么规定和审批手续?
【解答】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塑木复合材料、新型代木代塑产品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环保、节能,广泛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产品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为扩大企业社会效益,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企业安置了附近村庄的11名残疾人就业,分别从事一线生产、装卸、仓库保管等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也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财务人员犯了难,不知道应该申请享受哪种优惠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是打电话向税务机关咨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
问:我单位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按照银行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发票,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收取的统借统还利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下属单位的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针对房地产行业有相关的规定:
《房地...
(一)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和国债持有到期兑付的利息,这两种利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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