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单位产权登记机关是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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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第三条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享有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划转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五条集团母公司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子公司产权的,投资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采取产权划转方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由划入方企业提出重组方案,划出方企业出具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划转各方同属中央管理的,其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由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二)划转各方分属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划入方属地方管理的,由涉及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划入方属中央管理的,划出方涉及的地方政府出具意见,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三)划转各方属地方管理的,同一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该地方政府批准,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不同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涉及的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相应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具体产权划转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主管部门。产权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下列文件:
(一)办理产权划转的申请。
(二)批准组建集团的有关文件。
(三)经批准的集团资产重组方案。
(四)对划转各方企业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政府或部门同意产权划转的意见。
(五)划转各方企业的财务报表。
(六)划转各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划转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并进行批复。母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批复进行帐务调整,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九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可以采用吸收其他法人投资、转让部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原有存量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二)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应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制改建后,有关企业须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结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下浮比例超过10%的,要经母公司出资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可以由母公司支配,须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国家对集团注入资本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国家对集团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集团母公司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调增国家资本金。
(二)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子公司“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子公司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三)与母公司没有产权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该企业的国家资本。
第十八条集团遇有下列情况需要办理核减资本金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一)国家出让母公司股份,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二)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外商合资,相应减少国家资本比例。
(三)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划出集团,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第十九条集团国有资本金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入,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条母公司发生破产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处置后的剩余资金收回上缴同级财政,并办理母公司的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其余由成员企业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司法程序处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调处。
第二十四条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应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随母公司财务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地方管理的集团同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征收前期摸底房屋居民户口信息和房屋权属信息。摸底居民信息主要有居民性别,年龄,工作地址,家庭成员等信息;摸底房屋权属信息主要有房屋产权面积,土地使用权年限,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财产登记是指个人或企业进行财产所有权归属和负债状况登记的行为。财产登记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合法权益,便于财产查询和清算,同时也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促进信用建设和市场安全。在财产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的财产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登记财产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等。财产登记的完成可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可以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
3、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改制申请阶段
(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报国资委审批。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
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公司章程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
(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
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
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
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4、公司章程。
5、其他相关文件。
我们知道在企业改制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改制方案,继而需要带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在制定改制方案时,需要对改制的原因、目的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在改制完成后,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产权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国资局的全称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局下设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就是对党政机关的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同问啊,去年还有登记要办的,后来不知啥原因又停滞了,并且现在买军产房还不给落户了,不清楚到底怎么了,毕竟也是实打实的血汗钱买的房子,可是现在弄得两头不承认,太难为人了。军产房的物业,地方也管不了,部队也不管,一团糟,你还没地告他!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