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的标志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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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以上!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这里需要注意,散装食品是生产加工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的标识对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对散装食品的标识作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1)食品的名称;(2)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3)保质期;(4)生产经营者名称;(5)地址;(6)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消费者有权知道其所采购的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内容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安全性,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也便于消费者监督。二是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
散装食品标签表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
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其中对保质期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新标准中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附:国家食品主管部门对一些食品的保质期作出了以下规定:
1、酒类:瓶装普通熟啤酒保质期为2个月,特制啤酒4个月;瓶装葡萄果露酒为半年。
2、饮料类: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保质期为3个月,罐装6个月;果汁玻璃瓶装6个月。
3、罐头类:鱼肉禽类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2年;果蔬菜类罐装、玻璃瓶装为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为1年;马口铁罐装奶粉为1年,玻璃瓶装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4个月。
4、食糖类:饼干马口铁桶装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保质期为3个月,纯巧克力6个月,散装的1个月;调味品类酱油和食用醋为6个月。
二、关于食品保质期的误区
误区一:在保质期内,就是安全的。
关于食品保质期,经常有类似这样现象:
一个人半夜11点起床吃面包,说忽然想起来面包过了今天就过期了,12点之前不吃掉就可惜了。
其实,食品不会在到期这天,突发性地产生出很多有害物质来。食品从生产出来以后,就已经开始慢慢变化。有些包装或添加剂,就是减缓这些变化的速度。
也就是说:即使在保质期内,因为贮存条件的不同或其他因素,也会存在不安全的食品,比如糕点发霉,冷冻食品因包装破损偶发性污染致病菌,鼠害污染等。
所以作为消费者,不能单纯用保质期来判定食品是否安全。使用前要多留心食物状态。一般裂变的食品,都会有一些容易识别的信号,如颜色,气味,口感变化等。因为微生物的繁殖会让食品变酸、变色、发黏、甚至腐败发霉。
提醒:不正规的商贩可能会用口味重的调料、颜色深的色素掩盖已经变质的原料或食品,所以喜欢麻辣等口味重的消费者,要多加留心。
误区二:过期的产品,就绝对不能吃。
事实上,食品过期后会因为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化学反应以及食物自身的代谢作用而发生变质,食品变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类是对人体相对无害的变质。如外观、口感变化,营养下降等;
另一类则是对人体有害的变质。如某些微生物、霉菌大量生长繁殖产生毒素,或某些食物中的油脂氧化而酸败,或某些食物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成分等,这一类变质常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标志只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种。“无公害食品”是指源于良好生态环境,按照专门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或加工,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符合标准规定的卫生质量指标的农产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食品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无公害食品”标志是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级别比“无公害食品”更高。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为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标图形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象征着蓬勃的生命力。
“有机食品”可以说是食品中的“旗舰”,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food”直译过来的。“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有机食品”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因此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国内产量还很少。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产生?日期与?质保?期标注应当与所在?置位?的背景?形色?成鲜明对比,易?识于?别,采用?激?光蚀?方刻?式进行?注标?的除外,?果如?日期标?采注?用“见包装物?部某?位”的形式,?当应?准确?注标?所在包装物?具的?体位?;置?保健食品保?期质?的标?使注?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关于本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的标志是什么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