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法律图书馆网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档案法第十八条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图书馆网和档案法第十八条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它们的标识符和类名如下表: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C社会科学总论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语言、文字I文学J艺术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Z综合性图书
档案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它们的标识符和类名如下表: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C社会科学总论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语言、文字I文学J艺术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Z综合性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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