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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县级林业部门如果指的是县属林业局或林场,应归所在地县管,林业局属县政府的一个建制部门。不过由于机构合并调整,林业局与农业、畜牧等合并了成为了一个局。如果问题所指的林业部门(如林场)行政属县的级别,那么一般归所在省直管,人员、经费由省直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作用而制定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最新森林法全文包括总则、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植树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八十四条。
1.最新的《林权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对林权的归属、转让、抵押、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2.根据规定,林地的权属分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和私人林地三种,其中国有林地归国家所有,集体林地归村民自治、乡镇或县市政府所有,私人林地则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
3.《林权法》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权,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4.根据《林权法》,林地的抵押必须在国有或集体林地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且抵押人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同时,抵押的林地须符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5.对于林地价值的评估,也有明确规定。林地的评估应根据森林资源现状、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土地资产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
6.最后,实施《林权法》需要具体步骤。国家将逐步完善相关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同时还将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追究等工作,确保《林权法》的有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基层林业站全方位林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实现林业服务窗口前移,使办事林农足不出乡(镇)就可以完成各项申请报批手续。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及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建宁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我县计划2021年底全面完成林业站“一站式”服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完善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
细化项目清单,将“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延伸至乡镇林业站。按照林农急需办理的事项来确定“一站式”服务项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具备条件的为“直接办理”,具体项目为:木材运输证、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二是不具备条件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为“收件代办”,具体项目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经营及加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三是服务类型,具体项目为: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林业技术的传授与推广服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服务、林权抵押贷款、林下经济、森林保险的业务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等。
(二)健全信息网络,实现上下联动
做好“一站式”服务工作,要加快林业站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的林业服务资源,明确全程代理服务事项,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构建县、乡二级联网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林业站与县级林业服务中心的有效对接和沟通,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在林业站“一个窗口对外”,即:在林业站收件,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联审,在规定办结的时限内,在林业站直接打印相关证照或邮寄上门服务。
(三)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运行机制
规范代理工作流程,绘制流程图,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机制。对受理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做到马上就办,对手续不齐全的采取一次性告知,对需要调查或报批办理的采取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按照利民、便民、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印发服务手册,列明“一站式”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同时切实抓好受理、办理、回复、跟踪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运作
在林业站“站务公开栏”中公布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责任人、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渠道等,并随时在政府信息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高林农满意度。
二、实施步骤
(一)2020年在濉溪镇林业站、溪口镇林业站开展试点工作;
(二)2021年在全县所有林业站全面推开,全面完成我县林业站“一站式”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林业站“一站式”服务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方案建设好乡(镇)级信息化服务平台,并做好与县级林业服务中心沟通对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运行机制,指导协调林业站“一站式”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二)责任落实。各林业站要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根据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制定工作开展的各项制度,明确林业站办事服务流程,列出详细项目清单,简化林业站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期限,做好服务林农工作。
(三)队伍建设。优先从“三定向”培养、公开招聘,考核录用和护林员中选拔等渠道充实林业站队伍,解决林业站技术力量薄弱问题。加强技能培训,林业站“一站式”服务项目较多,需要掌握林业各方面知识,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服务窗口要设置专人专岗,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对开展“一站式”服务的林业站,给予资金补助及更新办公设备等,不断改善林业站办公条件,提高林业站服务林农水平。
(五)舆论宣传。各林业站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利用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把推行“一站式”服务的做法及时宣传到群众中去;同时通过发放工作指南和服务手册,设置站务公开栏、LED电子显示屏、固定宣传橱窗、发放联系卡等形式,方便群众了解政策规定和业务要求。
《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专业分析
处理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
3、在确定林权时,应坚持“谁种谁有”的政策,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不准随意侵犯和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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