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前期物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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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费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入住未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房开公开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为止的一个物业服务过程。 所谓前期,是因为这个阶段的业主入住率并未超过三分之二,且也很难判断是否可以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所以在物业前期管理办法里面是如此规定的。 这个合同,就叫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合同结束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署正式物业管理合同。一般以3--5年为合同期限。长期服务于某一小区,且绝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较满意的,经业主大会投票同意,可以签署5--10年长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共同签署的,业委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不满意,可以通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提出意见,但如果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即使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不满意,也必须履行。
两个方面:
一是前期物业公司因为物业费低、收缴率低造成经营亏损,难以为继。可以提前3个月向房管局物业科、社区、街道报备,说明撤场原因。同时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开告知!3个月到期后可以跟社区交接后撤场。
二是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法经营,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约定管理及服务,严重失职,造成小区严重混乱。被房管局责令强制退场。
这是本人提了好几次建议,依然未被采纳的物业问题死结之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看本人以前的回答,今天再重复一遍。
物权法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的指导规则第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第七条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各地方的指导规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要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予以备案。
三个政策,完美的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捆绑到了一起。
他们真的必须在一起吗?
如果是一个业主专有的写字楼,产权人自己做主,就不应该称之为业主大会了吧。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业主,是不是应该协商管理事项及义务承担(表决),协商后是不是应该有某种形式证明协商的结果?可以是业主大会印章,也可以是所有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这种情况下,没人说要设立业主大会,也没有所谓的业委会,但他们协商的结果,却是业主大会决议。
而住宅小区,则必须要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才能行使解聘物业的权利。把解聘物业变得如此困难,才是物业乱象的根源问题之一。
住宅小区不应该像上述的协商一样吗?或者以某种形式(业主大会印章)证明其协商结果,或者双过半业主签字同意。这些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还需要有设立的程序,以及选举业委会的附加条件呢?
业主大会的权力,一不小心被法规剥夺了。
本人曾在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中提出,应明确业主大会的客观存在。开发商一旦进行小产权分割,就应该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交给属地政府或社区代管。
任何时候,无论小区是否成立业委会,只要满足20%业主提议,即可在社区监督和协助下,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如果这样,那些不称职的物业公司,随时可以解聘,物业服务还会有这么多矛盾吗?
可惜,本人的意见未被采纳,业主大会依然需要设立,依然被捆绑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想解聘物业公司却困难重重,这种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前景真的不乐观!!
现在的物业公司谁跟业主签合同?业主都不知道他们是何方神圣。他们也没有什么物业管理主要是二项工作收物业费和利用小区公共资源搞钱!
发表拙见。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没有具体截止日期,当小区业委会或街道居委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自动终止;所以,这个不涉及续签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或街道居委签订的服务合同,具有明确的合同期间,一般为三年。当合同即将到期后,需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续签,一般为提前三个月开始准备续签工作。
首先,确定与合同甲方确定合同明细,涉及到具体合同明细,如: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范畴、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限与合同终止条款等;
其次,到所辖街道居委会申请合同续签复函,取得街道的支持和指导;
再者,进行对全体业主的公示及意见征集,并进行公开唱票结果;
最后,到相关政府单位进行合同备案即可。
以上回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2至5年。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