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怎样向法官求情判缓刑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怎样向法官求情判缓刑以及醉驾怎么跟法官求情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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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丈夫优秀!
1、要让妻子温柔,丈夫首先优秀。
2、但凡丈夫为家庭遮风挡雨,保驾护航,体恤夫人,敬老爱小,再强势的妻子也会软化。
3、陪伴夫人共同学习,用欣赏的眼光,深情地仰望夫人,通情达理、善解人意、温柔善良,扑面而来……
不建议无证醉驾摩托车的行为,但若真的因此被抓,想要争取缓刑需要以下步骤:1.无证醉驾摩托车不能得到缓刑的可能性很大。2.无证醉驾摩托车已经违法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和辩护,但是争取到缓刑的几率很小。3.建议不要冒着危险行驶无证醉驾摩托车,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的驾驶员或车手。同时,如果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获得驾驶证等手续,可以选择其他交通工具进行代替或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这一案件的判处合情、合理、合法,浙江大学的处理也是有规可依,请大家不要被一些言论所误导。
浙江大学的这位努同学仅是强奸未遂,属于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并非是网上所传的强奸罪。
有些人将浙大的处理结果上纲上线,完全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行为,更有人拿哈工大的事件与之相比,更是在混淆视听。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报道,浙大的努同学在今年2月份趁被害人醉酒之际,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在被害人声称报警的情况下,努同学因害怕而终止其行为。
案发后,努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努同学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
由此可见,努同学并没有成功实施强奸,主动终止了犯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最少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伤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有两个,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努同学属于后者,法院在量刑时采用了公诉机关判处一年六个月并缓刑的建议。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判决是没有异议的。
随后,浙大给予努同学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罚决定。
这个也是大家的争论之所在,那么学校给的处分轻了吗?
从整个犯罪事实和处理过程来看,这一处理是有规可依的,这个规则就是浙江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2017年颁布的第119号文,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从浙大的处分来看,并无不妥之处,可以说是按规定办事。
为什么浙大没有给予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呢?
主要原因还是犯罪情节问题,努同学虽有发生关系的意图,但在受害人要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犯罪。
关键是他还有自首情节,学校也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才对努同学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一处分是根据校规作出的。
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跟着网络舆论瞎吆喝,连基本事实都不知道。
就开始在网上四处谴责,更为夸张的是,有人拿哈工大作弊事件来对比,竟然还义愤填膺的说处罚太轻。
不知处罚太轻的依据是什么?规定就是用遵守的,既然浙大有这样的校规,那依据校规处分有何不当,校规可不是给某一个人制定的。
有些无良媒体在四处引导,将努同学犯罪中止的事实故意抹去,给一些吃瓜群众制造想象空间,误导舆情。
这类人或媒体的目的,就是为了抹黑司法和高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不要被不良舆论误导,在做判断之前一定要认清事实,不要再人云亦云。
首先,醉酒驾车到了判刑的地步,是不是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有人身伤害,要积极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原谅。如果是造成财产损失,要向受损方及时赔偿。总之要把醉酒驾车导致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判刑之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会进行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是老公自己的错误,承认的态度要诚恳,对醉驾行为的危害认识要让司法机关人员满意(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可胡乱认罪)。让他们知道你老公是可以不需要惩罚就能够改正的,这些要靠你老公去努力。
第三,前期工作做好了,老公醉驾的量刑就可以减轻,如果不是特别恶劣,应该不会服有期徒刑,判个管制,可能在家带着就行了;判个拘役,最多六个月。如果醉驾产生的后果比较恶劣,看看能不能争取判个缓期执行,这样就可以免受牢狱之灾了。
第四,最好找个专业律师,这样可以更科学,更系统的指导你们积极的采取措施
雍正皇帝的宠臣李卫,在清朝的官场上绝对是“独树一帜”般的存在。
看过电视连续剧《雍正王朝》和《李卫当官》的朋友,对于“李卫”这个名字并不陌生。
李卫原本是一个混迹于江湖的小叫花子,机缘巧合之下与雍正结识,从此开始,他的人生如“开了挂”一般,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大字不识几个的他仅仅凭借雍正的赏识以及自己别具一格的为官方式和风格,也算是做出了一番功绩,并且还做到了地方督抚一级的封疆大吏,简直堪称“人生赢家”。
然而,正史中的李卫,并不是小叫花子出身,相反,他出身于江苏的一个富户家庭,家庭条件优厚。也正是因为如此,早年的李卫也算是一个不务正业的纨绔子弟。
后来,蒙古准噶尔部的策妄阿拉布坦叛乱,十四阿哥胤禵被封“大将军王”,带兵前往西北平叛,李卫家就是在这个时候给朝廷捐了一大笔钱,可以说极大的解决了西北大军粮饷短缺的问题。而李卫也就是通过这样“捐官”的方式,进入了仕途。
在候补了一段时间后,李卫进入了兵部,随后又在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升任户部郎中,开始协管户部。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康熙皇帝去世,雍正皇帝继位,李卫也就此进入到了职务攀升的“快车道”。
从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到雍正五年(1727年),短短六年时间,李卫先后历任云南盐驿道、云南布政使、浙江巡抚,最后做到了浙江总督,成为权势非常显赫的封疆大吏。
而由于李卫并不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的仕途,此前读书并不多,因此也造就其独特的为官风格。
首先,李卫为人处事非常的高调。
不同于接受过传统儒家教育的官员的低调与内敛,李卫可以说是非常讲究排场和热闹的。身骑高头大马,前面鸣锣开道,众多护卫前呼后拥这都是常态,李卫做的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是就是把自己的办公衙门搬到了西湖中间,以至于所有找他办事的人都要乘船前往。纵观清朝历史,如此行事的也就独此一家。
其次,李卫非常善于缉私捕盗、侦缉问案,并且手段非常奇特。
李卫问案,从来都是只问大案,不问小案,相反,他甚至还积极笼络着一批有官府案底的惯犯为自己所用。而这些人也就相当于李卫安插在市井中的眼线,一旦李卫有问案的需求,他们便会通过各种方式帮助李卫搜集情报,进而帮助李卫破获了许多大案、要案。这其中最著名的事件,就是李卫亲自勘破“大侠甘凤池案”,并且活捉甘凤池,而他的这些眼线在这期间可以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正是因为李卫在这方面的能力,李卫在主政浙江的同时,雍正还让其协管江苏的问案工作,足可见雍正对其的赏识与认可。
再次,就是对于读书人非常的尊敬。
这一点在《雍正王朝》中李卫对于邬思道、对于李绂的态度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正史中李卫不仅对读书人非常的尊敬,甚至可以说李卫是有恩于浙江的读书人的。
由于此前江浙地区经常爆发读书人带头的“反清复明”事件,并且“文字狱”频发,随后在雍正朝初年,又接连爆发了“汪景祺《西征随笔》案”和“查嗣庭案”,雍正对浙人是恨之入骨,于是下旨宣布停止浙江的乡、会试。
“似此无耻不法之事,查氏子弟如此,必系浙人习以为常,不但藐视国宪,亦且玷辱科名,应将浙江人乡、会试停止。”于是李卫开始为浙人奔走疾呼,不断上疏雍正以求挽回局面。终于,经过李卫的不懈努力,雍正终于同意恢复了浙江的科举考试:
“明年即届乡试之期,浙省士子准其照旧乡、会试。”结果第二年的殿试上,状元、榜眼、探花都被浙人取得。此消息传回浙江,一时间上至地主士绅,下至平民百姓,全部都奔走相告,纷纷感念李卫,李卫也就此为全浙江的百姓所敬仰,更是为浙江所有的读书人所感激。
尽管李卫为官高调,不拘小节,但是其确实有实实在在的政绩,并且他为官清廉,造福一方,深得治下百姓的爱戴。
在这之后,李卫在完成西湖的修葺工作后,为了彰显自己的功劳,他将自己全家的画像摆在了西湖的花神庙之中,画上有他本人,还有他的夫人和小妾。百姓对于这种有违礼法的事情非但没有批判,反而将其奉为“湖山神位”。而李卫的这幅全家画像在其去世后的四十多年里一直为当地百姓所供奉,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乾隆皇帝第五次南巡的时候,才将这幅画像拆除。
李卫、田文镜、鄂尔泰是被雍正最为器重“三大封疆大吏”,但是三人的关系却非常紧张,而李卫的去世也与此密切相关。雍正将李卫、田文镜和鄂尔泰视为“封疆大吏”的标杆,是因为其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入仕为官的方式。李卫是通过捐官进入的仕途;田文镜并没有考取功名,只是监生出身;而鄂尔泰则是通过科举进入到官场的。
雍正希望他们能够成为各自官员类型的代表,同时也希望三人能够保持友好合作的关系,然而结果却令雍正大失所望,三人不仅关系紧张,并且经常相互弹劾,可以说是谁也看不上谁。
前文中说李卫在西湖办公,并且为自己全家画像的事情,就遭到田文镜的弹劾,李卫得知后,大骂田文镜是“无耻小人”。
之后田文镜想要借着吊唁李卫母亲的丧事,缓和一下两人的矛盾,而李卫不仅不接受田文镜的好意,甚至将所有礼品全部扔出府上,并将礼单丢尽了厕所之中,还说道:
“吾母虽馁,不饮小人一勺水!”从此李卫与田文镜彻底交恶。
鄂尔泰也曾因为西湖办公一事弹劾李卫,就此与李卫关系非常不好。
后来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李卫弹劾鄂尔泰的弟弟、步军统领鄂尔奇坏法营私,紊制扰民,后雍正看在鄂尔泰的面子上而赦免了鄂尔奇,并奖励了李卫,这也使得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彻底达到了冰点。
两年之后的雍正十三年(1735年),雍正皇帝去世,临终前将鄂尔泰任命为辅政大臣,委以托孤重任,并且留下遗言要鄂尔泰死后享受配享太庙的荣誉,鄂尔泰一时间成为乾隆朝初年风光无限的人物,地位显赫无比。
而此时的李卫又恰恰被调为了直隶总督,离着北京城太近了。
李卫一方面担心鄂尔泰会寻思报复,另一方面,李卫的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最终,在疾病与担心忧郁中,李卫于乾隆三年(1738)年去世,时年51岁。
乾隆皇帝按照总督例赐予祭葬,并赠谥号“敏达”。
俗话说“一朝天子一朝臣”,李卫能够以这样的善终收场也实属不易。
看看田文镜,不仅在乾隆朝初年被反复批判,庙宇被撤,就连其陵寝都被乾隆皇帝拆毁。再看看张廷玉,更是被乾隆皇帝打击的体无完肤,就连鄂尔泰也在其晚年受到了打击与排挤。
实际上,乾隆皇帝对于李卫的评价其实并不高,认为他并不如鄂尔泰:
“鄂尔泰、田文镜、李卫都是先帝的重臣,其实田文镜不及李卫,李卫又不及鄂尔泰,而他们三人素来不曾谋合。”在这之后还出现了前文中拆毁李卫画像的事情,也算是乾隆皇帝的一种发泄。
李卫的五个儿子及其他晚辈,可以说享尽李卫带给他们的“政治遗产”。李卫共有五个儿子,李卫在世的时候就开始为自己的家族后辈们铺路,以至于在李卫去世后,这些子嗣们依旧活跃于官场。
长子李星垣。
这是李卫所有儿子中,官职最高的一位。一方面有赖于李卫对其的培养,积极为其疏通关系,另一方面李星垣自身的条件也是非常好,再加上其非常的努力勤勉,因而得到了包括乾隆朝重臣李侍尧等人保举,从总兵一路做到了两广总督的位置。
只不过其晚节不保,牵连到贪腐案中,进而被乾隆皇帝判了“斩监候”,也是非常的可惜。
次子李星聚。
李星聚由于自身能力和实力相较于他的大哥李星垣差距明显,并且纯粹是因为李卫的关系才能做到知府一级的官员,于是在其担任福建延建邵道后,官职再无提升。
三子李星灿。
李星灿只做到了从七品的州判官职,并无太大成就。
四子李星宿。
李星宿曾担任浙江嘉兴、陕西同州两地知府,后升任四川东道补授湖北督粮道,之后便再无晋升。
五子李星福。
李星福以官至两江后补四品都司收场。
至于再往后的其他晚辈们,尽管为官的人数不少,但是品阶相对较低,大多均为六品、七品一级的官员,并且也没有太多的建树,整个家族也就再没有人能够达到李卫这样的为官高度了。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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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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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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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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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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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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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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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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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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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有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无奈或者纯属意外,而非恶意犯罪。这时候,通过求情信向法官表述被告人行为的真实原因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可以让法官对案件做出更全面、客观的评判。此举也有可能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而且,通过求情信表现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会给法官留下一个积极的印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求情信的起草一定要客观、真实,并且以道德标准为基础,不能夸大事实或者编造谎言来感动法官。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事实,并且不能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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