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

民事诉讼法历史修改记录从82年立法开始都修改过几次,分别都修改过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变迁史

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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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一共修改了多少次?

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诉讼地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三次修订的内容都有哪些?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

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3、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

二、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成果

1、明确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明确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3、明确了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具体情形。

三、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了相关程序

1、督促程序回归督促本义。

2、协议管辖尊重意思自治。

3、小额诉讼避免正义迟到。

四、确保了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1、增加两类特别程序案件,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增加这两个程序主要是为了与已生效并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及《物权法》相衔接。

2、修改证据种类,确保三大诉讼证据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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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相关章节,确保内外统一。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本次修改将该编的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及涉外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文予以删去,统一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及财产保全制度。实现了对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使得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体例上更为简洁、清晰,更便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把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

1、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旧民事诉讼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31年和1935年两部民事诉讼法典修改了哪些内容?

国民党政府先后于1931年和1935年公布了共两部民事诉讼法典,1915年再次修正公布。

共九编二十六条。第一编总则,即法院、个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和和简易诉讼程序;第三编上诉程序,分为第二审程序、第三审程序;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分为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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