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在押犯人和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吗

没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法律,精神病人,已成年,无犯罪记录。有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他的被选举权因为其实精神病人,不会得到推举,其法定监护人也不会帮他自荐,所以,被选举权只是理论上享有,实际上不可能实现。选举权可以有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是实实在在得权利完全可以实现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公共基础知识常见考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共基础知识常见考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出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他们来代替我们行使职能。因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并且在考试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是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真题中也以多种方式考察过这一内容,所以学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年满18周岁2.中国公民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每一位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选举出自己心仪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以外,人大代表还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罢免权等,但是真题考察过比较多的是人大代表的非经批准不受法律强制措施。在宪法当中的明确规定就是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以从这个条文中可以看到人大会议开会与闭会期间批准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除了讨论选民的权利,选民的产生也是在考试中会进行考察的。虽然由选民自己选出人大代表更能促进公民的积极性,更好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域宽广,如果在全国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话,就会面临诸多困难,比如选区划分、发放回收选票、统计等等,所以我国的选民产生采取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县级以下包括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以上包括全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选举权的内容还有很多除了这两项重点以外,比如说采取直接选举方式达到怎样的比例人大代表才会当选等,总之学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有他的价值意义的。

例题: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精神病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C、加入美国国籍的小王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小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所以A选项缺乏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错误;B选项精神病人如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也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错误;C选项小王不具备中国国籍,错误;D选项校长被剥夺政治权利,条件不满足,所以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主要内容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扩展资料:

我国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有关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用一个“和”字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紧密结合起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分开的”。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对于过去已判刑。

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其他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凡是需要剥夺选举权利的,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随意解读

精神病人有无“被选举权”?

精神病的话在法律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精神病的人没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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