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题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较上一版主要增加了

五~八级“电网事件”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国家电网事故调查规程将电网事故分为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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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一般以上电网事故(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五级电网事件:

1.电力减少负荷为100兆瓦以上;

2.如果220kV以上的电网异常拆卸成三件以上,每次脱开前或电源负荷超过100MW时,至少产生三个;

3.在220kV以上的系统中,并联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之间的本地电网或整个网络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率角超过360度),无论时间长短,或者是否同步拉动。;

4.变电站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不计划停止;

5.在220kV或更高的系统中,一次事故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或多台主变压器跳闸;

6.在500kV以上的系统中,一次事件导致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传输线同时停止;

7.±400kV以上直流输电系统的双极阻断或多回路同时换相故障;

8.在电压超过500kV的系统中,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的误操作会导致跳闸跳闸;

9.电网电能质量下降,造成以下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过以下数值:在装机容量3000MW以上时,频率偏差超过(50±0.2)Hz,持续时间为超过30分钟;装机容量为3000对于MW以下的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Hz,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监控点的电压偏差超过±5%,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10.一次事件风力涡轮机的离网容量为500兆瓦或更高;

11.总装机容量超过1000兆瓦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导致停电;

1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的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六级电网事件:

1.电力减少负荷为40兆瓦以上且100兆瓦以下;

2.变电站的110kV(包括66kV)母线未计划停止;

3.一次事故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或多台110千伏(包括66千伏)主变压器跳闸;

4.在220千伏(包括330千伏)系统中,一个事件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个或多个母线或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或更多线同时停止;

5.±400kV以下的直流输电系统具有双极阻断或多回路同时换向故障或者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的换向单元被阻断;

6.在220kV以上且500kV以下的系统中,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的误操作导致跳闸跳闸;

7.降低了电网的安全等级。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时运行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则的待机要求;2,动力传动部分的连续运行时间超稳定极限超过1小时;

3220kV或更多线路,母线失去初级保护;4套备用安全自动装置(切割,甩负荷,振荡紊乱,集中低频低压解除等)超过计划外停用时间72小时;在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的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8.电网的电能质量下降,导致以下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过以下值:在装机容量超过3,000MW的电网中,频率偏差超过(50±0.2)Hz;装机容量低于3000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Hz;222kV(含330kV)电压监测控制点的电压偏差超过±5%,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9.总装机容量为200兆瓦或以上且1000兆瓦或以下的发电厂将因安全故障而导致停电;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二级重要用户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七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七级电网事件:

1.35kV以上的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使负载减少;

2.变电站的35kV母线不打算停止;

3.一条220千伏或以上的单条总线并未计划停止使用;

4.在110千伏(包括66千伏)系统中,一个事件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个或多个母线或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或更多线同时停止;

5.直流输电系统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的单流阻断单元被锁定;

6,110kV(含66kV)系统,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误动作引起跳跃;

7,110kV(含66kV)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无主保护,或无保护线路;

8,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临时重要用户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八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八级电网事件:

1、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配电站非计划全停;

3、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运行;

4、35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扩展资料: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负荷一千兆瓦以上五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两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设区的市电网:负荷六百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电网:供电负荷减少7%或更多,减少10%或更少。

2.省,自治区电网:2万兆瓦以上的负荷减少10%以上13%以下,2万兆瓦以下5000兆瓦以上的负荷小于12%和16%,负载是一千兆位。高于瓦数的小于5GW的供应减少为20%或更多且50%或更少,并且小于1MW的负载减少为40%或更多。

3.中央直辖市电网:供电用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的供电负荷应当切断。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电网:供电负荷减少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地区的市政电网:负荷超过600兆瓦的负荷减少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的供电用户断电;600MW以下负荷的负荷超过40%。,或超过50%的用户失去电力。

6.县级市电网:负荷超过150兆瓦的供电负荷减少60%以上,或超过70%的供电用户停电。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电力企业四不放过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6)“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不放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输电网发生故障后的事故等级如何划分呢?

2011年,国家电监会颁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第三条第一款为“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原则”,第二款为“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人数和造成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类。

我只知道,根据这一条例,国家电网制定了“国网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规定”,对各类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可以这样回答你:在国网公司内,够不上事故的安全问题就称为安全事件,各种安全事件也按规定进行分级。但国网公司以外就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规定了。

国家电网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法律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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