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取得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可能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是

取得时效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时效取得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可能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是

(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会认为其就是真正权利人,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已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或者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都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明晰和稳定。取得时效制度就是使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除财产的不确定状态,使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与财产的事实状况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二)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取得时效的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认真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否则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险。同时,使已长期脱离权利人的财产由实际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实际利用,也可使物尽其用,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

长期存在的财产占有的实际状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是否一致,由于时间长久,很难取证。可见,直接以持续一定期限的事实状态为基础,使实际行使权利人成为合法的权利人,使长期消极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权利,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也表现出,对漠视自己权利而不认真行使的权利人,法律也无永久保护之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民法也应确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取得时效制度。

民法中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将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所谓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二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国实定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同时社会主义法有意排斥取得试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为行使权利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从而致使权利人无法胜诉;取得时效经过,占有人自动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3)二者法律效果实现的路径不同。诉讼时效法律效果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积极追求,否则不发生;取得时效的的法律效果无需占有人积极追求,时效经过则自动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4)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意在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保护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和过去的法律关系;取得实效制度意在保持社会财产的流动性、物尽其用,保护现在的法律关系。

请举例说明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A                     先占取得与时效取得

    最大的区别就是先占取得的是无主的财产;时效取得的是原来属于别人的财产。另外,取得的财产类型、取得方式、意思表示、期限要求等也有所不同。

一、先占取得

先占是所有取得之一种方式。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世界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外,我国历来允许人民群众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乃至名贵药材,并承认他们取得其猎取物、采集物的所有权。捡拾垃圾者更是可以取得其拾得的被人抛弃的废旧物的所有权。可以说,先占制度对确定无主物之所有权归属、定分止争,意义重大。因此,在我国除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等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主动产外,对其他无主动产或视为无主动产的物件,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

(一)很遗憾,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先占均未加以规定。按法理先占的构成要件应当有如下条件:

1、占有客体须为无主动产

即占有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至于以前是否为有主物,在所不问。具体说来,先占的对象必须为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不适用先占。另一方面,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动产。所谓无主动产,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即占有物的现实状态是没有所有人。因此,经原物主抛弃的物,是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之对象。但如果是遗失物、埋藏物或隐藏物,则不适用先占,而应按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规则处理。

2、占有意思须为所有的意思

即以对该动产全面、排他支配成为自己财产的意思占有动产。具体说来,要成立先占,就必须存在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先占可以自己为之,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占有事实之确定依客观情况而定。其次,必须以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主动产,也就是说,要有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3、占有行为适法

即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或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违反社会公德或不侵害他人享有的先占权,例如不得违反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进行捕获、收割、采伐,不得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对文物先占,不得对禁止流通物先占等。

(二)先占的法律效力

只要符合上述几个要件,占有人即可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无主动产也就成为有主动产。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因此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二、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没有作出规定。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规定,以后经各国民法修改和补充而日臻完善,至今该理论已经十分成熟。然而在前苏联,认为取得时效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符,因而予以否定。我国《民法通则》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取了与前苏联民法相同的立法体例,只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而对取得时效制度一概采取否定态度。

(一)时效取得的特征

与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相近制度比较,时效取得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时效取得是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取得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灭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请求权等的消灭。

2、时效取得是以对物的占有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为先决条件。

   时效取得要求这种占有或准占有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善意取得则无此要求。时效取得要求占有人必须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而善意取得则要求占有人须自主、善意并通过法律行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之标的为不动产、动产

按照民法理论及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时效取得既适用于所有权时效取得,也适用于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时效取得。但就所有权时效取得而言,其标的可以为不动产,也可以为动产。只是两者在确认取得所有权时,具体的占有期间有着不同规定。

2、时效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其一,占有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这是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应该贯彻取得时效的始终,否则不可能发生时效取得之效果;

   其二,占有人必须为和平占有,即不以暴力、胁迫取得或者维持占有;

   其三,占有人必须为公然占有,即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不加隐瞒,是一种不带有隐秘瑕疵的占有;

   其四,占有人必须为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但时效取得之实效期间可以由于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断使已过时效归于无效,占有人因此不得取得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

3、时效取得之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占有人的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时效取得制度之基本精神,在于保护永续的占有事实。因此,无权占有即使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但如果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仍然不能受时效取得制度保护,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因此,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成为时效取得的又一要件。对此,各个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不一,因动产和不动产之标的不同,占有持续期间要求也有别。就动产所有来说,德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民法规定当占有人善意无过失时,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为5年。就不动产所有权来说,瑞士民法规定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为20年。

(三)时效取得的法律效力

时效取得的主要效力在于补正占有权原的瑕疵,使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

   此处所言“权原”是指占有人受让占有或权利时所实施的行为。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如果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便会因其瑕疵而不能发生效力,按此种民事行为受让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人,也不能在法律上取得相应的权利,成为无权占有人。但是,无权占有长期持续下去,会因时过境迁而不能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使财产的占有关系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者虽能恢复但会动摇现实经济关系,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于是,为稳定现实经济关系,也就产生了为无权占有人另外创设一个新权原,使其取得相应权利。这个新权原就是取得时效。具体到所有权时效取得,其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显然,时效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相机确立这一制度。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为:

1.须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且以占有人对财产有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对无主财产的占有只会发生先占的问题。

2.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第一,自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至于占有人是不知无所有权而误信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还是明知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法律在所不问。但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占有,因为内心状态是替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属于他主占有,不管占有多长时间都不能产生时效取得的后果。第二,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如果是以抢劫、抢夺、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占有或者在别人索要时以暴力手段维持自己的占有,则不能时效取得标的物。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也就根本不能构成时效取得。第三,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至于如何认定是公然还是隐瞒,则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予以判断,如占有人将恶意取得的冬装,冬天穿着,夏天则藏进衣柜,此种情形应构成公然占有;又如名画公开展出或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构成公然占有,因为权利人如果关心该画则应该通过发达的传媒知悉这些消息,不过该画若隐匿于家中则不是公然占有。之所以要求公然占有.是为了使得真正权利人发现自己的财产在谁那,以及时追回;如果他明知自己财产的所在,却仍然怠于向无权占有人索要,那么一定期间经过他失去此项财产也是自愿承担的风险。这样要求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也能防止取得所有权演变为“盗窃”。

3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在于保护持续、水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因此,占有人虽然对标的物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仍不能依时效取得所有权。各国民法对此段期间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都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短于不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占有开始的时候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即他不知道所有权不是自己的,比如甲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幅古画,其实这幅古画为其父亲的好友乙所有,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期间比较短;相反如果占有人为恶意,比如上例中甲明知古画属于乙所有,则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时效取得。如果在这段期间内真正的权利人出现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财产,则时效中断,占有人须无条件返还。至于具体的时间定为多长,还需要未来《民法典》出台时具体确定。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如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

第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极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登记错误的现象。交易中的第三人虽然可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但毕竟登记公信力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比如要求第三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偿取得不动产才可适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不动产得都是通过有偿合同取得的,比如通过继承或赠与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此时受让人虽然不能善意取得不动产,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利用时效取得制度取得。还有些时候取得不动产的合同本身即为无效或可撤销,比如真正权利人主张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中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或者转让本身是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这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受让人应当向交易的另一方返还财产。真正的权利人也可以追夺该财产。此时,受让人不能仅仅依靠公信原则作为拒绝返还的抗辩。公信原则并没有真正确定产权的归属,这就需要设定取得时效。基于取得时效,如果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该不动产达到法定期限且这段时间内原所有人没有进行追索,他也可以取得所有权。可见,时效取得制度是登记公信力原则的有益补充。

第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利特别是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因为在我国农村不动产并没有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许多不动产并未登记。在城镇中,也可能会出现未登记的情况。例如,双方共同合作建房,在房屋建成以后,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共有人一方出国,未能主张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一直误以为该方抛弃了其共有权益,从而以所有人的身份占有该房屋。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是否可以基于时效未取得所有权,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否则极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取得时效设定以后,可以解决这方面的权利纠纷。第三,不动产权利。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解决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问题。此外,在农村,由于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所以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善意占有、耕作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过相当长的时问,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只能通过取得时效来有效解决纠纷。

2.动产。动产的时效取得主要适用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其可以用来补充善意取得的不足。比如甲从他的父亲那里继承古画的例子;再比如甲赠与乙一幅古画,事后证明该画属于他人所有,此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有偿的交易关系,不适用于赠与),但可以适用取得时效。此外如果第三人在受让动产时为恶意即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可特定的较长的期间经过后,原所有人一直没有来索要(他可能已经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得到了补偿),则为了保护已经形成的财产秩序,可将动产归恶意取得人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误以为是无主物,但实际上是他人的财产,占有人一直以所有人的意思予以占有,例如以捡破烂为生的甲,误以为放到楼下垃圾旁的旧书架是他人抛弃的财产,但实际上他人并没有抛弃的意思。如果书架的所有人一直没有找他索要,那么一定期间经过后甲可以取得书架的所有权。

3.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毒品、爆炸物、枪支弹药、珍稀动植物等物品,不适用时效取得。此外,因为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还考虑到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蛀虫”侵吞霸占国有资产的现象,也应该否定私人可以时效取得国有财产,以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中国出版社《物权法百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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