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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少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少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附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2、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家口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张家口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5、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备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8、残疾赔偿金: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60至75周岁,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特殊的参照辅助器材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的,不包括18周岁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④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1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备注: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备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13、精神抚慰金:3万元×伤残赔偿指数;备注: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造成死亡可酌定提高14、鉴定费:以票据为准,一般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和鉴定费;15、二次手术费:一般以伤残鉴定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准,主选项目;后续治疗费:与二次手术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备选项目。16、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以票据或鉴定报告为准。17、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发生的实际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说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制作。在我国相关的交通案件的受害者,在受到我国交通事故的伤害时,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受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依据根据相关的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根据相关的鉴定等级进行赔偿,赔偿这类受害者。积极的办理肇事后的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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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人后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三)标准: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三)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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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特定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三)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乘以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乘以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三)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三)标准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三)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三)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三)标准: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乘以伤残系数,(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实际年龄-60)]乘以伤残系数,(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乘以伤残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三)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后续治疗费

(一)概念: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因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

(三)标准:

1. 按既往已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计算方法。但是因为疾病发展阶段不同、住院治疗与否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学性,对于被告医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对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

3.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

4. 其他计算方法。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三) 标准: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乘以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实际年龄-60)]乘以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5乘以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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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一)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六)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珂一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只能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珂一案例系列系本人代理案例的全过程分享,从原告的诉请、被告的抗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真实庭审情况对案件作一个全面的还原以及总结。除了告知大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依据外,还会涉及诉讼的方方面面,包括如何提诉请、如何提交证据、如何抗辩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案关键词

2、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的事实

4、原告提供的证据

5、被告的抗辩

6、被告提供的证据

7、庭审情况

8、法院认定的事实

9、法院判决

10、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11、珂一分析与总结

本案关键词:

误工费的认定标准(省平均工资or固定工资)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一医疗费186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3790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1300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68051.51元;赔偿刘原告二医疗费612.42元、误工费1001元,合计1613.42元;赔偿原告三医疗费575.18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

2019年7月16日18时35分许,原告二驾驶车牌号为浙XXXX车辆在S45义东高速往东阳方向4公里200米处,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XXXX的车辆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最终导致两车损坏,原告三人受伤,其中原告一伤势较重。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四大队的认定:原告二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经各方调解: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50%。

原告提供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一驾驶的车辆与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原告三人受伤,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四大队的认定及调解达成以下协议: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一、被告一各承担50%的事实。)

2、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三人因此事故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9799.11元的事实。)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一因此事故受伤,后住院7天,经鉴定原告二伤后所需的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限为60天的事实。)

4、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二在受伤前12个月具有固定工资,且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的事实。)

5、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经事故各方协商,同意原告方所有的车辆修理费为13000元的事实。)

6、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法律服务合同(证明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施救费500元、鉴定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7、损失赔偿额计算过程(证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7935.56元的事实。)

被告的抗辩:

被告人寿财险义乌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根据原告各项诉请:医疗费应审核医疗费发票原件扣除非医保、统筹、不合理的费用后我公司核定1504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3600元无异议。误工费标准按143.55元/天计算90天。原告一的工资转账记录2018年10月和11月、2019年2月的工资转账记录没有,没有提供2019年7月开始至今收入减少的依据,同时对工资转账真实性是存疑,只有一个是备注工资,其他均是转账未备注。护理费3790元无异议,交通费140元无异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一无伤残不认可,原告二的医疗费认可551.18元,误工费无异议。原告三的医疗费认可517.66元。车辆维修费按照事故责任我公司承担7500元,原告未提供维修费发票,也没有维修照片,行驶证、驾驶证也未提供。鉴定费我公司不认可。施救费按照责任承担25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认可。

被告提供的证据:

庭审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其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7月16日18时35分许,原告刘二驾驶浙GXXXX车辆(载有原告一、原告三)在S45义东高速往东阳方向4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驾驶浙GXXXX号小型轿车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浙GXXXX号车后部与浙GXXXX号车玻璃及前部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三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一、原告三无责任。

三、司法鉴定意见: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依原告申请对其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7日,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原告一因交通事故伤后所需的误工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700元。

四、法院确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

1、祝兰医疗费1855.5元(含外购药费136元,已扣除伙食费56元);

2、祝兰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天=210元;

3、祝兰护理费180元/天×7天+110元/天×23天=3790元;

4、祝兰营养费60元/天x60天=3600元;

5、祝兰误工费6500元/月×3个月=19500元;

6、祝兰交通费20元/天x7天=140元;

7、刘家华医疗费612.42元;

8、刘家华误工费1001元(原告主张);

9、刘城玮医疗费575.18元;

10、车辆修理费13000元、施救费500元;

11、鉴定费700元。

以上合计62184.1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损失46518.9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二损失1613.4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损失575.18元;

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珂一分析与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误工费的认定标准问题。该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前,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有费用的主张均无异议,唯一有异议的就是误工费的认定标准。原告主张其具有固定工资,应当按照其固定工资的标准6500元/月进行计算,而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固定工资,应当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赔偿额143.55/天计算,由此可见,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原告可获取的误工费赔偿将会减少很多。

根据《2021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每个省份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中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的问题有明确说明: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

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均无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1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赔偿额143.55元/天计算。

再来看看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具有固定工资提供了哪些证据。原告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告工作单位每月给原告发放工资的支付宝记录(虽然并不是每次都是6500元整,但超过6个月,每个月发放的工资均为6500元整,且有两次备注“工资”字样,即使剩余几个月转账金额并不等于6500元,却也在6500元左右上下浮动)。因此,根据民事案件中举证一方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可,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其每月具有固定收入,且固定收入为6500元/月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高压电伤人赔偿案例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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